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醉驾一律入刑”为什么没有增加“情节严重”等限制条件?

发布时间:2017-05-24 作者:

 



    日前,一位朋友问小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醉酒驾驶“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法律解释还是法律创设?

 

    朋友的话,引起了小编的深思和探究。

 

    北京募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认为,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不具备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则持相反意见,认为“量刑指导意见”可以看作是“司法解释”,各级法院要照章执行。

 

    一些法官也纷纷发表看法,认为量刑指导意见仅仅是对刑法有关规定的重申,“醉驾入刑”根本不存在松绑之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张华则认为,《量刑指导意见(二)》合理合法。

 

    他认为,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已经明确,所有犯罪行为,包括盗窃、故意伤害等常见的犯罪类型,只要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犯罪处理,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据中国人大网公布的有关公报内容看,2011年2月2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李适时副主任委员说,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醉酒’的概念。

 

    还有的提出,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实践中可能涉及面过宽,建议增加‘情节严重’等限制条件。

 

    对此,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后认为,醉酒驾车标准是明确的,与一般酒后驾车的区分界限清晰,并已执行多年,实践中没有发生大的问题。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种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必要的。如果再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具体执行中难以把握,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这类犯罪行为,建议维持草案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一规定不再作修改”。

 

    从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不难看出,当时醉驾入刑,其立法本意就是要从重从严惩处,以儆效尤。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是对刑法修正案(八)立法本意的说明。


 



    那么,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又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文件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

 

    “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于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意见,采用‘规定’的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规定,这份“量刑指导意见”单从文件标题上看,似乎不应该属于正式的司法解释。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从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

 

    既是试点的指导意见,当然不是正式的司法解释。

 

    小编不揣冒昧,推测这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欲通过试点,看看第二批试点法院的试点情况,再决定是否将此上升到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的。

 

    不知是否?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