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传很久之前,人们都很自律,道德高尚。如果有人犯了错误,就在地上画个圈把他限制住以示惩罚。即使这样,哪怕他身边空无一人,他也决不会提前走出圈子半步。
故,汉太史司马迁有“画地为牢,势不可入”之说。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认为,山东省聊城于欢辱母杀人案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划出了高利贷“野蛮讨债”的三条界限,小编觉得值得一赞!
一、债务人的合法的权益,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
最高检认为,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合法的权益,并不限于生命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其他合法权益。
据高利贷讨债资深人士透露,要债行业还是有些规矩,比如“不能打死打残,更不能侮辱人”。有时警察也会说,“不要搞出大事来了,不要限制别人的自由,不要搞非法拘禁”。
但在实际工作中,哪些行为属于“侮辱人”?哪些属于“限制别人自由”?则没有清晰的法律界定。
二、明确哪些属于侵犯债务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最高检调查认为,本案中,讨债方存在以下侵犯于欢及其母亲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讨债方采取盯守、围困等行为限制剥夺于欢、苏银霞人身自由;
实施辱骂、脱裤暴露下体在苏银霞面前摆动侮辱等,严重侵害于欢、苏银霞人格尊严;
采用扇拍于欢面颊、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等行为侵害于欢人身权利;
收走于欢、苏银霞的手机,阻断其与外界的联系;
持续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
不让于欢离开,实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强制行为,强迫于欢坐下,并将于欢推搡至接待室东南角;
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三人围挡在于欢身边,限制了于欢的人身自由。三、非直接债权人“纠集”前往讨债属于违法讨债,对债务人构成不法侵害。
最高检调查认为,本案中,讨债方存在以下严重不法侵害行为:
2016年4月1日,赵荣荣等人非法侵入于欢家住宅;
4月13日,擅自将于欢住宅家电等物品搬运至源大公司堆放,吴学占将苏银霞头部强行按入马桶;
在源大公司办公楼门厅前烧烤饮酒,扰乱企业生产秩序。
在“不能打死打残,更不能侮辱人”的行业潜规则之下,高利贷讨债通常不外于“上门”、“盯守”、“围困”三术。
这次,最高检“画地为牢”,将此认定为“不法侵害行为”。今后,野蛮讨债能否“势不可入”?
危矣,“野蛮”讨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