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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典案例推动立法的成功先例

发布时间:2017-07-17 作者:吴悠


    俗话说,办好一个案件,可以防止一个错误,维护一次公正;而推动立法的改进,却可以防止一类错误,维护一片公正。这正是“个案推动立法”的意义所在。回顾以往,有许多恶性事件曝光促成立法修法的案例,案件中,当事人付出惨痛代价,换来是人们对正义的强烈声讨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

 

 


 

    2003年的孙志刚案,被视为个案推动立法的经典案例。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也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被强行送至广州市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并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救助站。

 

    事实上,孙志刚的遭遇并非孤例。为了救助流浪汉和乞讨者,中国地方政府设有收容所,目的据称是为了帮助在城市的无业游民返回家乡。但是,在实行过程中,部分收容所员工不但没有救助弱者,反而对被收容者进行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违法行为。

 

    由于孙志刚的死亡,加之其大学生的身份,事件产生了极大影响。此事一经报道,使得许多同一性质的事件得以曝光,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功夫不负有心人,同年6月20日,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公布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绝不仅仅是媒体、网友、律师、学者的一家之功,而是各界人士共同努力的结果。在孙志刚的不幸事实背后,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与学者、民意与决策的良性互动,各方力量汇聚起来,最终撬动了黑色的现实。

 

 

 

 

    无独有偶,2011年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除也与一个个血淋淋的案件有关。

 

    2009年9月10日,江西抚州市,100多名政府工作人员围住了凤岗镇钟家,就房屋拆迁“开展有关政策法规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31岁的钟如琴、59岁的罗之凤,以及钟家的结义兄弟叶忠诚(79岁)点燃了浇在身上的汽油,一死二伤;钟家姐妹钟如翠、钟如九在准备赴京反映情况的路上,又遭到数十人的暴力阻拦及非法拘禁。同年11月13日,四川一位女业主唐福珍,用自焚的方式阻止对自家三层楼房的暴力拆迁,伤重不治身亡。

 

    媒体的报道增加的事件的曝光度,使事件持续升温。而正是由于一个个这样的事件,房屋征收与拆迁才获得了政界、学界与一般大众的空前关注。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1月21日公布并施行。

 

    这一条例的颁布,有利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此类“个案推动立法”的案例还有很多。

 

    2005年的“佘祥林案”。被控故意杀人的佘祥林在“被服刑”11年后无罪释放,暴露了刑讯逼供等问题,导致国家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2009年的“李乔明案”。云南青年李乔明死在看守所,警方称其“躲猫猫”时撞墙,引发网友热议,暴露了看守所内的牢头狱霸问题。

 

    2009年的“张海超案”。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是尘肺而不是肺结核而开胸验肺,直接导致卫生部要求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2009年的“孙中界案”。这个来自外地的打工仔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非法运营而自残手指,暴露了发生在上海“钓鱼执法”的劣根性。

 

    这些当事人,都是以自己的惨痛代价暴露制度的缺陷并使之得以完善的人。而我们能做的,就是不断改进这些制度,别让他们孤独前行。

 

    从个案开始,以立法终结,是当今立法的一个新模式。鲁迅有句话说得好:“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或许这个世界上隐藏着许多的不公,但是我们追求正义的步伐从来不会停止。对于立法,有时往往是这些被隐匿在暗处的小事件被大众挖掘出来,才促成了一个又一个法律完善的可能。

 

    如今,我国法治建设走过了数十个念头,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形成了质的飞跃。然而立法不仅需要成熟的技术,还不能缺少丰富的经验,从实践中的具体个案中反映出来的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可以作为立法技术的参照,使得原有的规范更加规范。

 

    我们深知,通过典型的个案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不仅是法律从业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全体社会成员应有的使命。

 

 

 

 

    因此,社会公众应怀有“个案推动立法”的意识,不放过每一个社会黑暗面,在社会矛盾不断加深、实际案例日益复杂的今天,乐于抓住个案引发的立法或修法的契机,才能使“个案推动立法”的步伐走得更加稳健。



 

(立法网 吴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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