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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交警怎么啦:昨天实施限行“于法有据”/今天取消限行“知错即改”

发布时间:2017-08-31 作者:吴悠


    这几天,围绕青岛交警给“暴走团”让路的新闻,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北京青年报》报道,8月25日晚上6点半,青岛交警市南大队的多位民警来到青岛市八大峡广场东侧的几条马路路口,摆放起了禁止通行的标识。从当晚开始,青岛交警市南大队每天都将对这几条道路进行分时段封闭,禁止机动车行驶,以供市民和几个“暴走团”步行――青岛交警市南大队胶州湾隧道中队中队长纪尚松表示,将部分道路进行分时段封闭供“暴走团”等活动,是经过了多次调研所决定的。

 

    然而,青岛交警为“暴走团”限行的举措,却在一片骂声中草草收场。

 

    《澎湃新闻》追踪报道,8月28日下午,八大峡广场一带晚间机动车限行措施已取消,警方完成广场周边人行道优化改造,通过打通广场内断头路、增设人行道隔离设施等措施,实现“人车分离”。

 

    有网友称,在回应实施限行“于法有据”一天后,就取消了限时限行的规定,这也算是交警的知错即改。

 

    小编认为,就这个复盘的整个过程看,一个道路交通新规,在上路执行3天即宣告失败,足见这个“新规”背后的争议之大。

 

    “暴走”是近几年开始流行的一种锻炼及生活方式。

 

 


 

    “暴走团”又名“暴走族”,是以中老年人群为首,在城市或户外徒步游玩和锻炼的团体。

 

    据专业人士介绍,“暴走”所消耗的体力比较大,是一种比较好的锻炼身体的方式,能够极大地考验人们的耐力和毅力,也能很好地锻炼人们的意志力,放松人们的情绪,由此获得许多市民的热衷和喜爱。

 

    然而,近几年“暴走”风气的兴起,却给城市的交通状况和行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危害:不少“暴走团”不遵守交通规则,无视红灯和车辆,甚至仰仗“人多势众”而在机动车道上“大行其道”,不仅影响城市的交通,也埋下了安全隐患。

 

 


 

    6月13日,《半岛都市报》报道,在李沧区安顺路上有两个“暴走团”,每天6点以后都会在安顺路上暴走健身,而且“专走马路中间”!因为安全问题,周围的居民联合起来多次与“暴走团”沟通,也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7月8日,山东临沂一出租车撞上了走在机动车快车道上的“暴走团”,造成1死2伤。而后,出租车驾驶人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13日晚,同属该“暴走协会”的另外一支“暴走队”,全员换上带反光条的衣服在路上暴走,队尾还跟随一辆叉车进行“护卫”。

 

    8月18日,南通一个近百人的“暴走团”过马路时,因公交车未及时让路,团里男子围殴公交车司机。司机不仅遭“暴走团”成员扔烟头,还被打断1颗牙、嘴角缝了8针。

 

    毫无疑问,“暴走团”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折射出社会治理、规则意识、城市规划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全民健身热潮与健身用地欠缺的矛盾不断凸显,“广场舞”大爷大妈抢占篮球场、高考期间拒停跳舞、“暴走团”在马路上跑步等一系列问题的升级,一方面反映出市民健身场地稀缺的现实;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上讲,似乎也可以场地的缺失不能成为违规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显然,“暴走团”的上述做法,已经构成违法违规。

 

    而青岛交警居然“为暴走团让路”,自然引发网友争议。

 

    有人认为,机动车限行,必须有法律授权、依法实施,政府使用限行措施的具体条件也当被严格限定。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让机动车为“暴走团”让路,因一个群体的利益去损害另一群体的利益,侵犯了机动车驾驶人的权利,涉嫌滥用职权。

 

    一时间,网络对于青岛交警为“暴走团”限行让路一事,可谓骂声连连。而此后青岛交警将限行措施予以取消,似乎是对于大众不满的一种妥协。

 

    小编要问的是,真如大部分人所说,青岛交警为“暴走团”限行之举,难道就真的无可取之处吗?!

 

    其实,严格说来,这次青岛交警的“限行”措施并非完全“于法无据”!更非“滥用职权”!

 

    小编的观点同样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两层内容:

 

    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二是“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既然“道法”赋予了公安机关可根据道路交通的“具体情况”作出限行决定的权力,而在青岛交警决定对车辆限行前的“具体情况”是:

 

    社区内的八大峡文化健身广场是社区居民的主要活动场所。广场上有“暴走团”6个,有幼儿轮滑训练班4个,有广场舞团体5个,还有很多群众携家带口在此处休闲、纳凉,社区也经常在此处组织各种文艺演出,可谓“参与者众多”。广场边的一条车行道车辆不多,但大多车速较快,给在此处休闲健身的居民,尤其是儿童带来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因此,针对这样的“具体情况”,公安机关根据立法精神、在“无章可循”的情况下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采取维护交通秩序的措施,有何不妥?错在哪里?

 

    再说,从道路情况上讲,禁行路段周围多为机关单位或写字楼,没有商业街等设施,夜间禁行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小;从车辆流量上讲,禁行时段内,通行车辆总数约为三四十辆,总体车流量不大,所以车辆限行对车辆本身的限制并不大。

 

    由此可见,针对当地的“道路情况”和“交通流量”等因素,青岛交警对八大峡广场周边道路设置弹性制限行措施,可以充分履行其公安职能,很好地解决八大峡广场附近地区交通隐患。

 

    再者,从情理层面上讲,这次限行体现出公安机关在处理公共事务中的巧妙变通与人文智慧。

 

    如今,青岛“暴走团”已如雨后春笋般生长起来,成为城市生活的一部分。政府部门既不能取缔兴致勃勃的“暴走团”,又要在城市交通秩序与居民生活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中作出权衡,于是,青岛交警按照以“管”代“放”、以“疏”代“堵”的综合治理思路,为“暴走团”提供生存的土壤,既解决交通问题,又安抚群众心理,是一种“退而求其次”、折中缓和的表现,充分体现了法治社会中的谦抑理念

 

    小编认为,青岛交警本着维护社会安定的原则,对八大峡广场过千人的居民夜间锻炼安全问题进行规划,旨在休闲健身的市民创造一个安全、祥和的交通环境,体现出青岛交警的良苦用心,是有其可取之处的。

 

    其实,青岛限行的屡屡受挫与最终取消,是民生问题对于城市管理者的拷问。与其谴责“暴走团”抢占行车道,或是探讨交警“让路”是否合法,不如反思一下我们所生活的城市究竟为大众提供了什么样的健身场地。

 

    近些年,由于各类房地产的开发,城市有限的土地资源被占用,市民所需的健身空间被大大压缩,无论是以往广场舞引发的冲突事件,还是“暴走团”占道,本质上都体现出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稀缺的问题。

 

    当然,问题的解决需要寄希望于各地政府,从城市规划视野入手,做好公共资源合理配置,提供更多的锻炼器材和运动场地,让“暴走团”成员能通过其他的方式来锻炼身体,而不是简单地把责任甩给公安交警部门。

 


 

(立法网  吴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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