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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老赖”是否侵犯了名誉权?

发布时间:2017-08-31 作者:


    所谓“老赖”,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其专业称谓应当是“失信被执行人”。之所以被称为“老赖”,是这些人欠钱不还,无理赖账,有钱不还,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据两个月前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在南昌召开的“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培育践行核心价值观”现场交流会披露的信息显示: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49万人次,共限制728万人次购买机票,274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

 

    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可以说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可老赖们不这么认为,要么跑路、要么消失、要么隐匿、转移财产,最可恶的是,他们依然挥金如土,出则飞机代步、入则宾馆酒楼,满身的名牌衣服、手饰,他们完全视“诚信”二字为无物,把欠钱不还当成天经地义的事,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严重削弱了司法公信力,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然而,随着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各种制裁手段、惩治措施的层层加码,“老赖”们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行不通了:

 

 



 

    ——将老赖的信息公之于众,让大家都来看清他的面目,让其失去朋友、失去合作伙伴、失去继续赖账的可能;

 

    ——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一旦“光荣上榜”,不仅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限制其高消费,涉及出行、住宿、买车、买房、旅游度假、子女读书等方方面面。

 

    ——将“老赖”送进监狱。全国各地都有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老赖”依法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依法判刑的案例。

 

    ……

 

    有人说,这些手段是不是“狠了点”,曝光“老赖”是不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名誉权?让他们“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是不是侵犯了他们的自由权?

 

    须知,任何一种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你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须得先履行好义务,且不得以侵犯他人权益为前提。

 

    在法治社会,公众享有“知情权”。人民法院晒出“老赖”的信息,可以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一起携起手来对失信行为说“不”,让诚信之花蓬勃生长。

 

    如果让“老赖”继续自由高消费,让他舒舒服服过日子,那惩治又何从谈起?因此,只有不断加大“老赖”的违法成本,让其置身处处受限、寸步难行的境地,“老赖”才不敢赖、不能赖、赖不脱。

 

    诚实守信本是做人做事最基本的准则,“老赖”们将之抛诸脑后、视为儿戏,不以忽悠了别人、坑骗了别人、赖掉了别人为耻,反以之为荣,殊不知,得了一时的便宜,却失去了一生的信用。

 

    当一个人的信用“破了产”,岂是用金钱能够换回?哪里又有你的立锥之地?

 

    人是社会的细胞,诚信绝不是个人道德品质问题,而是关乎社会信用生态,关乎国家的文明和进步。

 

    中央一再强调,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

 

    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老赖”们自律能力太差的情况下,运用法律编织的笼子关起来,无疑是行之有效的手段,也是十分值得点赞的措施。

 


 

(立法网 王小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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