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人认为,法秩序并不是人类生活秩序的全部,也不是其基础,支撑着法秩序的维持而更具基础性的秩序是政治秩序。
希腊人对秩序内涵的理解与认同影响整个西方文化甚至是军事。
从希腊人的区域环境来看,秩序在他们的头脑中,最初是以探讨法秩序(Rechtsordnung)的形成,这被认为是希腊人的法律哲学思想的核心议题。
希腊人认为,法秩序并不是人类生活秩序的全部,也不是其基础,支撑着法秩序的维持而更具基础性的秩序是政治秩序。
公共政治体,即意味着存在某种秩序(Ordnung);在最极端的特殊处境中,法(Recht)固然退位了,就此面言,是没有法秩序了,但是,特殊处境绝非无政府状态或是一团混乱,而是始终还有某种法学意义下的秩序存在着。
希腊人认为 ,Rechts- Ordnung(法秩序)这个字本来是由法与秩序结合而成的,且这种秩序在规范主义(Normativismus)的影响下,一切秩序的意义被缩减为只是法律(Cesena)的规定而已,从而使一切法与秩序变成与法律同一含义。
法与秩序的位阶是:秩序应该优先于法(Ordnungvor Recht),法只是秩序的手段。
就具体的秩序思想(Konkretes Ordnungadenken)而言,即使是在法学的意义上,秩序并不是法律、法规或法规的总称;相反,法规、法律构成秩序的一部分,属于秩序的手段。
所以,对法学的思想其最终极的基础根源是秩序而不是法。法或者法律只是秩序的一环或是一个工具而已。
因此,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在由政治统一体作为行动主体所开展出来的政治秩序之上。因此,古希腊的秩序,作为概念架构的一贯理由。
因为希腊字的momos似乎更能表现在法律之上的一个更根本的秩序意义。
在此,秩序是一种最高的权力来源基础,是统治之王(Nomos als king,the nomos,sovereign ofall)。
希腊人把秩序归为一种规范论的思维。他们认为,其实最早表达规范主义的法学思想,是在古希腊诗人品达诗中的谚语“法律之王”(Nomos basileus,Nomsals koenig)。
希腊人认为,品达的谚语其实是一种规范论传统的原型,认为秩序(法、习惯、民俗道德等)必须超越于个别君王之上,这是一种依法而治的最古老典型。
问题是希腊人如何理解希腊字 nomos呢?
nomos这个希腊字一般被翻译为法、法制、法律。
对希腊人而言,政治这个范畴对于人类具体生活中的秩序形成,有其特殊与不可或缺的地位。
因为,对于希腊人而言,由主权、国家作为最终行动主体之外,人不应该再有任何超越主权、国家而来的秩序组织。
其次,秩序的基础来源可以是宗教、民俗、道德而来的法、法制、法律,或者也可以是自然法的传统中所认为的,一种发自人类本性的理性与道德本能等等。
但是,在政治的概念中,希腊人认为,相对于各社会领域而言,政治领域因为具有对人命的生杀大权的正当性,政治领域因此凌驾于其他社会领域而更具有权威的决定性。
因此,学者们始终不以自然法的传统来探讨人类生活的秩序的基础来源。
正如霍布斯所强调的:自然法的第一个法则便是人天生要自我保存生命。因此,正是藉由居杀肉体的战争可能性的存在,政治性领域的存在对于人类生活面言因而具有超越性的首要性。所以,政治领域始终是人类生活秩序最为重要的一个领域。
希腊人的思想特色,非常反对出于社会、经济、技术、法律、社会团体、专业组织等等各式所谓社会自主性领域与各式社会制度和组织对于人类生活秩序的独大与统治。一种自我组织意义上的社会领域或系统的不断扩大化、理性化,对人类生活秩序的影响却是悲观的。
希腊人对于政治领域保持着一种超越性的救赎可能性的寄望。
希腊人就认识到,规则、规范不会自行展开,法律自身也不会自行独立运作。规范、规则的有效运用、法律的施行,都存在着一种介入能力(auctoritatis interposition)来使其得以运行。
因为,在法规范以及法规范的实践运用中存在着落差、空隙。法律因此需要一个介入能力者(例如法官的判决)来使其运作。
换句话说,这也说明了每个规范与法律的施行其实都包含了一个特殊处境的空白地带,而那使法规范得以施行运作的“介入能力者”,正是用于填补这个空隙落差的“活生生的人”。
因此,每个法秩序的体制还原到最后都可以找到一个最终的介入能力者一一主权者及其决断。
“希腊字”nomos一词,最初指的是物和土地的所有秩序(Eigentum)之后对土地的分配、划分与种植有关。
在希腊人的新观点下,人的秩序(nomos或可以说政治秩序)的本源性活动(Ursprungsakt)是源自对土地空间的夺取(Entwindung)、划界(Vorstellen)、耕种(Weiden)。
nomos一词来自nemein,最初指的是夺取土地之后对土地的分配与耕作。经由空间上的存取与分配后,nomos作为法制或秩序的意义是指:政治上与社会上的一群人民在空间上变得立即可见的形式(Offenbarkeitsform),所有的政治、社会、宗教秩序等也都因 nemein而建立。
希腊文nomos一词比现有的法律具有更宽泛的意义,包含了政治法制、民俗习惯、宗教规范等。秩序一方面不能被窄化为法律,另一方面也不能被理解为一种与生活律令(Lebensgeseti)有关的法律,亦即不能被降低到物质性的生存(Dasein)的生存空间的层次。
用秩序一词来取代已经消失其传统意义的城邦(staat)。换言之,秩序是一种最初的不必经由法律来作为中介的,能赋予司法正当性的直接力量与行动。
因此,最初的秩序的建立,是与夺取土地空间进行分配围界的历史霸力有关。
正是这个霸力赋予了一群人在空间上变得立即可见的均质化形式。
用今天的话来说,这就是开创新政治秩序的战争、霸力,夺取新空间的战争,带来新国家、新政治秩序。
法——政治——秩序的起源、主权的最初作用,因此都与某一特定空间、处境的秩序化有关,是一个使一群人成为均质可见的大地之法(nomos von land)的正当化力量,是与位置、处境有关的秩序化力量。
不言可喻,这个直接赋予司法——政治——秩序的正当化力量当然与土地的争夺所进行的战争事件有关。
任何一种基本的秩序都是一种空间秩序。
人们把一个国家或大陆的宪法称为基本秩序,是nomos真正的源初意义上的基本秩序。本质上是建立在某种明确的空间界限的基础之上,建立在某种标准和土地分配的基础之上。
因此,任何一个伟大时代的开端,都会发生大规模的土地掠夺事件。
原文标题:“秩序应该优于法”:古希腊人为何认同诗人品达的谚语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