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是发布命令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关得到服从的权利。它必须与权力相区别,后者是指通过运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来强迫他人遵从的能力。”
与“权力”一样,“权威”是一个基础性的概念,对它们的不同理解往往是形成不同理论的一个前提。
“权威是发布命令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关得到服从的权利。它必须与权力相区别,后者是指通过运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来强迫他人遵从的能力。”(沃尔夫《为无政府主义申辩》)
韦伯按照权威的合法性基础的不同类型,对权威作了三种区分,即传统型、法理型与奇理斯玛(charisma)型权威。
简略而言,传统型权威通常基于前现代社会的“长幼有序”之类的伦理观念。
法理型权威通常基于各种官僚制体系内的职位。
奇理斯玛型权威基于个人的魅力。奇理斯玛型权威的类型,“包括狂暴武士、政治煽动家、海盗、有煽动力的复兴家,以及以救世主自称的预言家。韦伯认为,他们的感染力基本上都是个人的、情感的和有强制力的,因而具有同样的社会学意义”。
林毓生指出,权威即是一种使自己的提议被别人接受的能力。权威可以区分为“心安理得的权威”和“压制性的权威”。但服膺权威必须来自心甘情愿的意愿,否则这个“权威”不是真的权威。
在江湖社会,这三种权威类型均存在,传统型权威如江湖行当中的长者、“前辈”;法理型权威如秘密结社的山主”、“香长”、“陪堂”、“执法”等级粗糙的“江湖职位”,又如社团立法前的“帮董”、“会首”,社团立法后的看起来较正规的“理事”、“干事”、“组长”、“代表”之类,在汉口码头,各组“组长”、“代表之类最基层的江湖权威通常以各帮成员订立的包含“公推”条款的“群体性合同”、“群体性契约”为基础。奇理斯玛型江湖权威的典型如成为传奇人物的宝庆帮首领何元仑。这样,江湖社会的权威结构呈现出多元性。
江湖社会的民间权力与权威的滥用,这是考察“帮”的组织及其权威时不能回避的问题。
易江波博士认为,在现实中,具体的江湖权威通常兼有几种权威类型的属性,一些角色有着各种象征江湖权威的头衔却名不符实的情形也比较多,可见江湖社会也存在着权威的规制问题。
在汉口解放后的码头民主改革运动中,汉口码头的各级头佬作为江湖权威的代表,被定性为“封建把持势力”,成为“反封斗霸”的对象。
在运动中,这些“江湖精英”滥用民间权力与权威的种种劣迹被最底层的码头工人们揭发和控诉。如汉口解放后的码头调查报告记载了水码头头佬张玉山的劣迹。
张玉山“通过其爪牙帮凶居德山的关系,贿赂勾结战犯居正,又与杨庆山兄弟拜把,靠为统治工人的后台。工人们在张的淫威震慑下,见了张不敢抬头,不敢大声讲话,不敢正视张的门房。
一九四六年,工友朱海明替张整整做了一年(工),没有分文收入,因此告到武汉行辕。不幸被张知道了,以一千多银圆买通行辕某处长,不但没有被治罪,反而以调皮捣蛋必是共产党员”的诬告,把朱海明捕进伪刑事大队部。
保释以后,张以手枪指着朱胸说:“再调皮就打死!并要开除工作权,经工人求情才免”。
由于一帮的首领往往有数人,互相可形成权力牵制关系,而且又有约定帮中权利、义务的“群体性契约”的制约,一帮首领中的强势者要在帮中独大、作威作福,滥用民间权力与权威,一个必然的选择是在帮中培养“亲信”、“爪牙”,同时以帮外的江湖角色如流氓、打手、讼棍为助手;另一个必不可少的选择,是勾结特务、官僚等官方势力。在张玉山欺压朱海明案中,官方力量的合法介入与非法介入、帮内成员的调解都对案件结果起了关键作用。
向官方寻“后台”并援引国家强制力的支持,这是张玉山在帮中作威作福的前提;或者说,同官方权力与权威的滥用合流,获得官方权力与权威的偏祖,以帮外的官方力量克制住帮内“群体性契约”的约束力,这是江湖社会的民间权力与权威沦为帮中强势者谋私工具的基本模式与内在机理。
原文标题:“权力”“权威”不同:向官方寻“后台”是江湖帮中强势者谋私的工具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