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后没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在直接随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绝其探视时,符合一定条件下,探视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
裁判要点:
在离婚后没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在直接随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绝其探视时,符合一定条件下,探视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长女,2018年生育次子。2020年原、被告双方离婚,并由法院判决长女随女方共同生活,次子随男方共同生活,双方均依法享有探望权。现女方以“男方拒绝其行使对婚生子的探视权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起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则上是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的,法院应当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存在不利于抚养子女的情况,且原、被告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子女,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精神及子女的抚养规则,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抚养权方拒绝探视无理由的,且多次拒绝的,可以先考虑到法院起诉,解决探视权;如果仍拒绝探视的,可起诉变更抚养权,但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双方工资收入状况、稳定情况、教育程度、生活品行、居住环境、监管能力等均可能影响小孩健康成长的因素,法院应当综合参考,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小孩,一方面应至学校了解情况,征询孩子意愿;另一方面围绕了解孩子成长轨迹、成长环境、生活和学习现状,充分了解后,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也可由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
原文标题:涂欣:不能探视孩子能否成为变更抚养权的正当理由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涂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