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考驾照前就已经学会开车了,无证驾驶很危险,但无证驾驶并非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故商业三者险公司亦不能以“无证驾驶”为由,当然拒赔商业三者险。
裁判要点:
无证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考驾照前就已经学会开车了,无证驾驶很危险,但无证驾驶并非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故商业三者险公司亦不能以“无证驾驶”为由,当然拒赔商业三者险。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因采取措施不当,驶上道路南侧人行道分别与绿化带、行人道内步行的李某某、城市阅报栏发生碰撞后,陆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与倒在车行道内的伤者李某某发生碾压,造成李某某受伤、绿化带、城市阅报栏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3月14日,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出具第5107031201900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陈某某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后陆某某起诉要求陈某某赔偿其营运损失。经庭审中查明,陈某某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陆某某要求陈某某及其商业险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解释发生争议时,应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作为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仅提供了商业险条款,并未提供陈某某签字的合同样本,并无证据证实其在陈某某投保时,已明确尽到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在保险范围内对陆某某的营运损失予以赔偿。
案例评析:
无证驾驶是否属于商业险的免责事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商业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只要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无证驾驶免责条件,一旦陈某某在保险单上签字的行为就表明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免责条款违反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部分无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格式条款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有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在合同的内容和格式上就对陈某某作出了限制,且条款的内容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不利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的条款,因此该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
二、依据立法宗旨该免责无效。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自身的赔偿责任,同时也为了确保第三人能够获得有效救济,保险目的就是保证受害人尤其是无辜受伤者的第三者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和赔偿,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却约定无证驾驶拒赔,此免责条款将肇事者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强加给了应受救济的第三者,与立法初衷相违背,也与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相违背。
原文标题:涂欣:无证驾驶能否当然成为商业险拒赔理由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涂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