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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任:遵守法定时限 选好人大代表

发布时间:2021-04-26 作者:王鸿任

    选好人大代表是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具体时限,有计划、按步骤地做好各阶段的相关工作,对于选好县乡人大代表则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其中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定时限,尤应注重把握,务必在法定时限内高质量地做好时效性较强的各项阶段性工作。
 
 

    选好人大代表是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具体时限,有计划、按步骤地做好各阶段的相关工作,对于选好县乡人大代表则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其中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定时限,尤应注重把握,务必在法定时限内高质量地做好时效性较强的各项阶段性工作。



    一、投票选举代表日期。投票选举县乡人大代表的日期,又被简称为“选举日”。“选举日”是一个与换届选举中诸多具体工作运作日期密切相关的时间,因为有许多时限都是根据“选举日”依法向前、向后推算确定的,就连需要在前期操作的选民登记,也是依据“选举日”对“新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进行确认的。因此,对“选举日”的确定,应持相当慎重的态度。根据《选举法》第十条的规定,“确定选举日期”,是选举委员会的职责。选举委员会在确定“选举日”时,应充分考虑两点:一是党委、人大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总体部署。所确定的选举日期一定要与总体部署的时间要求相匹配,确保在统一要求的时限内顺利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任务;二是本行政区域换届选举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适宜安排“选举日”的时间阶段内,本着“选举日”之前、之后的工作,既不前松后紧,也不前紧后松的原则,并避开一些可以预知的、有特殊工作活动安排的日期,选择较为适当的日期作为“选举日”,以确保投票选举工作从容地进行。“选举日”一旦确定,一般不再变动。

    二、选民名单公布日期。选民登记是选举县乡人大代表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既要认真细致,又要如期公布。《选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为了将漏登、重登、错登的比率尽可能地降到最低,乃至杜绝,不仅要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投入足够的人力、时间,致力于准确登记、精心于复查核实,而且要在选民名单公布之后,负责任地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广泛组织选民察看公布内容,同时再次告知选民如有异议可以申诉,但必须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举委员会对选民的申诉意见,必须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二是若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之前作出判决。这两项工作所涉及到的四个时限,均在《选举法》的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在法定时限内,选民享有的申诉权、起诉权,是对所有符合选民条件、具备选民资格的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充分享有被选举权的有力保障。对于这些仅有三、五天的时限,不仅要让选民知晓、珍视,而选举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更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法定时限内妥善处理、公正判决,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超越法定时限,侵犯选民的神圣权利。



    三、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日期。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其候选人名单在投票选举前择日公布,其目的就是要让选民有充足的时间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思考赞成哪些候选人或者候选人以外的选民担任代表。因此,《选举法》第三十一条将代表候选人分为两个层面,并分别对其公布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初步代表候选人的公布时限。要将其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二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公布时限。要将其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公布之前,有一个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进行汇总的过程,也是初步代表候选人产生的基础。初步代表候选人公布之后到正式代表候选人公布之前,是选区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或者进行预选的过程,是正式代表候选人产生的基础。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后到投票选举之前,是选民进一步了解代表候选人、思考选举时取舍意向的过程。为了给这一过程提供更加充分的时间,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将原来规定的“五日以前”增加为“七日以前”。法律为保障选民权利慎重规定的各项时限,只有认真遵守,付诸落实,才有利于收到预期的选举效果。



    原文标题:王鸿任:遵守法定时限 选好人大代表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王鸿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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