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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春:人大常委会应该决定代理县长吗?

发布时间:2021-05-24 作者:武春

    某县县长调出,市委决定:“朱某任该县县委副书记、提名为副县长人选,主持县政府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召开了会议,接受了县长的辞职,决定任命了朱某为副县长。在县人大常委会是否决定朱某代理该县县长时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和看法。
 
 
 
    某县县长调出,市委决定:“朱某任该县县委副书记、提名为副县长人选,主持县政府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召开了会议,接受了县长的辞职,决定任命了朱某为副县长。在县人大常委会是否决定朱某代理该县县长时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有观点认为,市委只提名朱某主持县政府工作,并没有决定其代理县长的建议和要求,因而县人大常委会不应决定其代理县长。笔者认为,这样的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县长缺位时,县人大常委会应决定代理县长。



    实际上,市委“提名朱某为副县长人选,主持县政府工作”只是市委的建议。众所周知,市委无权直接任命朱某为副县长,法律和党章党规也没有赋予市委可以直接决定由某位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的权力。要实现党的领导,贯彻市委意图,必须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的程序。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朱某为副县长,这一做法实现了市委的部分意图。如何才能实现 “朱某主持县政府工作”的意图呢?

    地方组织法第6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因而主持县政府工作是县长的法定职权。

    法律并没有赋予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的权力。但在县长缺位的情况下,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9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这表明,在县长缺位的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可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代理县长”就是代理县长行使县长的职权,只要决定某位副县长代理县长了,此副县长当然主持县政府工作。因而,县人大常委会还应该决定朱某代理县长。

    值得注意的是,人大常委会决定朱某代理县长,就是落实市委关于朱某主持县政府工作的建议。如果人大常委会不决定朱某代理县长,直接决定由朱某主持县政府工作,或者在任命朱某为副县长的行文中注明其主持工作,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说都是违法的。

    代理县长是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不是选举的,也不是任命的。"代理县长"只是代行县长职权,代理县长是一种行为,是一个过程, "代理县长"的人,其实际职务还是副县长,并不能因为其"代理县长"就提高了行政级别。比如,邓小平担任副总理时,在周总理多次出国访问期间就好几次代理总理,周总理回国后就不代理了,还继续担任副总理,并没有因为其代理总理而提高其行政级别。我们要纠正多年来对“代理县长”存在的错误认识和偏见。在县长缺位时,人大常委会应及时依法决定代理县长。当然,也完全可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
 


    原文标题:武春:人大常委会应该决定代理县长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武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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