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换届选举时,都会下派一些在县直机关工作的人员到乡镇做为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对下派人员下派到何选区参加选举往往很随意,随便安排放到一个选区选举。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必须加以纠正。
在换届选举时,都会下派一些在县直机关工作的人员到乡镇做为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对下派人员下派到何选区参加选举往往很随意,随便安排放到一个选区选举。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必须加以纠正。
选举法第27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因而,一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并在登记的选区参加选举。
选举法第30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下派人员,只是口头的习惯表达,严格地说这样称呼不准确,就县级而言,实际上指的是县级党委或有关政党、人民团体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向选区提名推荐在县直机关工作的领导干部等为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
根据选举法第25条的规定,选区是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这四种类型划分的,下派人员所在的选区应与其中某种类型有关联。笔者认为,下派人员下派到哪一个乡镇哪一个选区一定要慎重对待,应下派到与该人有关联的选区进行选举。比如下派到本人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选区参加选举,如果不宜在本人现居住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选区参加选举的,也可考虑下派到本人分工联系的乡镇有关选区,或与本人联系方便的选区。这是由于根据代表法第四、六、二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如果下派人员参加选举的选区与下派人员很难有联系,即使下派人员在这样的选区当选为人大代表, 也履行不了或很难履行与选区有关的代表职责,这当然是不妥的,与代表法的要求也是不符的。因而下派人员到何选区选举不能随意。
原文标题:武春:下派人员到何选区选举不能随意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武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