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有人咨询:根据选举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行政区域的代表名额采取基数加上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确定。比如乡镇人大代表的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值得关注的是:关于人口数,有人认为是户籍人口数,有人认为常住人口数。由于一些地方的户籍人口数和常住人口数存在很大的差别。那么,确定人大代表名额究竟是按户籍人口数还是按常住人口数确定?
朋友圈有人咨询:根据选举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行政区域的代表名额采取基数加上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确定。比如乡镇人大代表的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值得关注的是:关于人口数,有人认为是户籍人口数,有人认为常住人口数。由于一些地方的户籍人口数和常住人口数存在很大的差别。那么,确定人大代表名额究竟是按户籍人口数还是按常住人口数确定?
笔者认为,根据《选举法》及相关法律有关规定,确定人大代表名额应按户籍人口数,而不能按常住人口数。
这是因为,现行的宪法法律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确定的。这里所说的“根据本政区域所辖人口数”肯定是按户籍管理的人口数,不会是常住人口数。一些常住人口虽在辖区居住,但户籍不在本地,不归属本辖区,因而不能统计在内,也不会计算在内。这是其一。
其二,常住人口由户籍人口、暂住人口两部分组成,暂住人口属于流动人口。根据有关法律的释义,需要重新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的人口数依据,以公安机关公布的上一年度户籍人口数为主,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当计入户籍所在地。也就是说,《选举法》中所指的人口数依据,完全是按户籍选民登记来确定的,而不是按常住人口设定的。外来暂住人口原则上应该回原辖区、参加户籍所在地的选举。
其三,在过去以往历次代表选举过程中,确定人大代表名额都是按户籍人口数为基准来计算的。各地也是普遍以户籍人口为基数,结合人口普查和公安部门统计数据,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的。也就是说,人大代表是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人口数,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确定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无论是核算人口,还是选民登记,都应当是本区划(县乡)内的户口,外来常住人口、户籍不在本地,是不会纳入统计和计算范围内的。如果要将《选举法》中完全按户籍人口为准计算分配代表名额的规定,改为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常住人口为准来计算代表名额,势必会增加人口基数,重复统计核算,有违立法本意,还会给选举工作造成混乱和不便,并不利于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名额确定和分配,以及提名产生候选人和代表选举,得不偿失。
因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的人口数依据,以公安机关公布的上一年度户籍人口数为准,人大代表名额以按人口数分配为主,代表名额中的大多数应根据人口数分配。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
原文标题:张天科:确定人大代表名额是按户籍人口数还是常住人口数?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