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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春:走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的四个认识误区

发布时间:2021-09-22 作者:武春

    对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和审查内容要求,要走出以下四个认识误区。
 


    对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和审查内容要求,要走出以下四个认识误区。



    一是走出审查代表基本条件就是审查代表现实表现的误区,是否优秀是否违法不属于当选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而,只要是中国人、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这三项基本条件,就有资格当选为人大代表,这也是确定代表是否当选、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的基本条件。当然,满足这三项基本条件能否当选是另外一回事。

    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先进,是否优秀,是否违法违纪,是党委及组织部门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审查把关内容,代表法也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这不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资格的基本条件。

    二是走出只要违法违纪就当选无效的误区,当选无效只应按选举法第35条和第58条的规定认定。选举法第35条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选举法第58条规定:“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法定的当选无效只能按选举法第35条和第58条的规定认定。除此之外,代表有无缺点错误或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并不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法定的审查内容。不能因为当选代表本人违法不予确认代表资格,代表如因违法行为不宜当代表的,可以劝其辞职,也可以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依法予以罢免。

    三是走出只报告终止代表资格、暂停代表职务情况但不审查的误区,应审查核实后报告。根据代表法第49、50条的规定,当出现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等七种法定情形时,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予以公告;根据代表法第48条的规定,出现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报告。

    当出现终止代表资格、暂时停止执行职务的法定情形或出现相关信息的传闻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得知后,应先进行审查核实,之后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不能不审查核实。如果不审查核实想当然地直接报告,就可能出现报告情况不实的现象,导致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告或采取相应措施有误。

    四是走出代表资格审查是临时性工作的误区,代表资格审查是经常性的工作。多年的实践表明,代表在任期内经常会因故出缺,需要补选,或出现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这都需要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做好相应的工作。因而代表资格审查工作不是临时性工作,而是经常性的工作。
 
 
 
    原文标题:武春:走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的四个认识误区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武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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