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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桂华 滕修福:从“家庭教育法草案”到“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之变化亮点

发布时间:2021-09-30 作者:丁桂华 滕修福

    2021年1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8月17日,家庭教育法草案再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在法律名称中增加了“促进”一词,并变更了相关章名,对相关条款也进行了顺序调整和修改完善。下面,笔者从“家庭教育法草案”到“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之变化,重点解读一下其中四大亮点。
 


    2021年1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8月17日,家庭教育法草案再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在法律名称中增加了“促进”一词,并变更了相关章名,对相关条款也进行了顺序调整和修改完善。下面,笔者从“家庭教育法草案”到“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之变化,重点解读一下其中四大亮点。
 


    (一)变更章名,角色定位明确。家庭教育法草案一审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六章五十二条;到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修改为六章五十条。其中,变更了第二、三、四章的章名,即:将第二章“家庭教育实施”更名为“家庭责任”,将第三章“家庭教育促进”更名为“国家支持”,将第四章“家庭教育干预”更名为“社会协同”;与此同时,相关条款也相应进行了归类及顺序调整,并进行修改完善。如此更名调整,依法明确定位了家庭、国家、社会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所充当的角色。

    围绕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的角色定位,相关条款也相应进行了修改完善。诸如:将“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家庭教育工作。”修改为“指导”,并补充规定:“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即:“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二审稿第六条第一款)将一审稿所表述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二审稿第四条)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二审稿第十四条)

    (二)重新定义,家庭教育概念。在一审稿所定义的“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以促进其健康成长为目的的引导和影响”的基础上,对家庭教育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具体为:“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二审稿第二条)充分体现了家庭教育的特点。

    (三)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家庭教育促进法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在促进家庭教育中发挥作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一是增加规定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即:“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二审稿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并增加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第二款)二是增加条款规定不断变相营利。新增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三是增加规定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的”(二审稿第四十八条),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三是增加税收优惠保障条款。即二审稿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四)重在促进,不宜干预过度。二审删除了一审稿第四章“家庭教育干预”下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五章第四十七条关于涉及公检法机关对家庭教育强制干预的条款,对公检法机关履行促进家庭教育法律责任只进行一般原则规定。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二审稿第四十五条)体现了家庭教育责任在家庭,公检法机关重在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不宜过度干预,更不宜采取罚款、拘留等过于严厉的强制措施。
 


    原文标题:丁桂华 滕修福:从“家庭教育法草案”到“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之变化亮点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丁桂华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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