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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人大代表候选人初审被撤下,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11-01 作者:滕修福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该县某一选区分配应选代表名额1名,依法提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2名张榜公布后,经举报核查其中1名代表候选人被撤下,目前只有1名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该选区的代表选举工作下一步将怎么办?有人认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只能由原推荐者另行推荐1名代表候选人,进行选举;有人则认为,该选区无法在已确定的选举日进行选举,只能待以后进行补选。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该县某一选区分配应选代表名额1名,依法提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2名张榜公布后,经举报核查其中1名代表候选人被撤下,目前只有1名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该选区的代表选举工作下一步将怎么办?有人认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只能由原推荐者另行推荐1名代表候选人,进行选举;有人则认为,该选区无法在已确定的选举日进行选举,只能待以后进行补选。



    笔者认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张榜公布后,一般不能随便删除,也不能增加,否则都有悖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该县某一选区初步代表候选人张榜公布后,被举报撤下,不知是谁的决定?首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选举委员会无权决定;其次,有关机关、组织也不能违法干涉。笔者认为,对于存在这样那样问题的代表候选人,有关机关、组织可以责令或劝其主动退选,提名推荐者也可以撤销推荐,这样合乎法理。

    初步代表候选人被撤下后,能否再另行补充推荐作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呢?笔者认为,不能!

    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两级划分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过程中,有严格的法定时限。即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选举日(选举法第十一条)后,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第二十八条),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张榜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张榜公布(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以上法定时限不能违背,否则违法。

    诸如该县某一选区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已依法张榜公布了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这之后无论出现什么情况,都不能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因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必须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否则,就有悖法定时限。

    在县乡两级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法定差额是“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即应选3人,候选人不得少于4名,5名、6名也可;应选2人,候选人不得少于3名,4名也可;应选1人,候选人不得少于2名。

    如果某选区代表候选人被撤下1名,下一步选举工作怎么办?笔者认为,如果4名初步代表候选人,应选3名,特殊情况撤下1名,下一步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决定改应选2名,确定3名正式代表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如果3名初步代表候选人,应选2名,特殊情况撤下1名,下一步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决定改应选1名,确定2名正式代表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但是,如果2名初步代表候选人,应选1名,特殊情况撤下1名,下一步将无法进行差额选举,只能由选举委员会重新确定选举日进行选举。这样的推迟选举日进行选举,应按正常选举程序操作。

    综上所述,诸如该县某一选区应选代表1名,初步代表候选人被撤下1名,不能另行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进行补充;应由选举委员会决定推迟该选区的选举日,依照法定时限重新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补正榜,十五日以前张榜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七日以前张榜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新的法定选举日依法进行投票选举。
 
 
 
    原文标题:滕修福:人大代表候选人初审被撤下,怎么办?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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