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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任:接受辞职能举手表决吗?

发布时间:2021-12-15 作者:王鸿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表决议案,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化履职行权的必然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其议事规则中规定:“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而主席团决定的依据:一是法律规定,二是方式适宜。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议事规则,也都在此框架内对议案表决方式作了大同小异的规定。因此,投票方式、举手方式均常见于表决之中。对于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受理的辞职议案,采用何种方式表决,一直存在着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一府一委两院”的副职,均需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因此,在受理上述人员的辞职议案时,应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些职务选举、任命的结果,采用与选举、任命方式相一致的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不能采用举手方式表决。以有利于表决人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充分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有人则认为,上述认识具有一定的片面性,许多地方多年来一直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接受辞职,收效良好,并无不妥。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接受辞职,既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表决。但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还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较为适宜。
 


    首先,应当弄清法律规定的正确含义。对于上述人员的选举、任命,法律明确规定只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能采用无记名投票之外的其他方式表决。而对于上述人员提出辞职,法律只规定了接受辞职的主体即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至于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表决则未作具体规定。因此,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或者这种方式之外的其他法定方式如举手表决方式,都是可以的。
 
    其次,应当弄清选举、任命与辞职的重要区别。不能因为行使这些权力的简称可以概括为“人事任免权”,而将其中涉及的所有议案都相提并论、同样表决。譬如提出选举议案的主体是人大会议的主席团或者符合法定人数联名的人大代表,而提出辞职议案的主体则是担任上述某一职务的当事人。选举、任命的目的在于选好、配强国家机关领导班子,而接受辞职的目的多是对干部职务调整过程中必要程序的完善。这既是多数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长期以来一直采用举手方式表决辞职议案的原因,也是法律对选举、任命表决方式与接受辞职表决方式的规定有所差异的道理所在。不论是干部出任新的工作职务的需要,还是因为健康原因、过失原因而提出辞职,采用举手方式进行表决,都不存在不尊重选举、任命结果或者有损人事任免权严肃、权威、公正的问题。
 
    第三,应当弄清举手表决方式的应用价值。举手表决具有公开性,无记名投票具有秘密性,二者没有“先进”与“落后”之别,只存在对于不同议案表决适宜度的不同。而且举手表决方式对于体现民主的公开性更具有积极的彰显作用。尤其是这种方式简便易行、快捷高效的优势,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表决权的过程中,发挥了值得充分肯定的应用价值。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基本形成共识的程序性议案,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对于辞职议案的举手表决,表决人不论是表示赞成、反对还是弃权,均无“顾虑”可言,不存在不利于表达真实意愿的问题。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议案的表决方式也与时俱进的,随着电子表决器的应用,有些以往惯用的议案表决方式正在发生改变,如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就规定接受辞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但从目前电子表决器尚未全面普及应用,尤其是多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没有使用的情况下,对辞职议案的表决,还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较为适宜。
 
 

    原文标题:王鸿任:接受辞职能举手表决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王鸿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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