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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主任会议可以直接提请任免“一府一委两院”其他组成人员吗?

发布时间:2021-12-17 作者:滕修福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困惑:该县人民政府县长已辞职异地就职,没有决定代理县长,只有常务副县长临时主持工作,这期间又遇科局长变动,组织部门商请人大常委会给予决定任免;咨询:常务副县长能否提请任免?还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直接提请任免?有人认为,县长不在时,常务副县长就是县政府最高领导,可以提请任免科局长;有人则认为,常务副县长不是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县长,不能提请任免科局长;有人建议,主任会议提请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有权威解答,不妨由主任会议提请任免科局长。那么,主任会议可以提请任免“一府(政府)一委(监委)两院(法院、检察院)”的其他组成人员吗?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困惑:该县人民政府县长已辞职异地就职,没有决定代理县长,只有常务副县长临时主持工作,这期间又遇科局长变动,组织部门商请人大常委会给予决定任免;咨询:常务副县长能否提请任免?还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直接提请任免?有人认为,县长不在时,常务副县长就是县政府最高领导,可以提请任免科局长;有人则认为,常务副县长不是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县长,不能提请任免科局长;有人建议,主任会议提请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有权威解答,不妨由主任会议提请任免科局长。那么,主任会议可以提请任免“一府(政府)一委(监委)两院(法院、检察院)”的其他组成人员吗?



    笔者认为,“常务”毕竟不是“代理”,提请人事任免不妥;非必要主任会议也不宜直接提请任命“一府一委两院”副职,更没有必要直接提请任免“一府一委两院”副职以下其他组成人员。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监察法第九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一府一委两院”非选举的其他组成人员任免,应由“一府一委两院”正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任免。

    如果出现“一府一委两院”某个机关正职缺位,一般情况下主任会议会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在该机关副职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当然行使正职的职权。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人大闭会期间出现“一府两院”正职出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从“一府两院”副职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代理县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关于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代理,已提请10月19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第六次修正,通过的一审稿已将“监察委员会”补充进上述条款中,即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在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此前的2018年8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调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18】5号)中也有明确。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使人事决定权之实践,“一府一委两院”代理的人选,也应当由党委组织部门预先提出人选。如果组织部门没有提出代理人选,本级人大常委会是不会轻易决定代理的人选。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出现像上述该县县长出缺没有代理县长的情况。那么,在“一府一委两院”正职缺位且又没有代理的情况下,涉及人事任免事项由谁来提请?

    笔者认为,“常务”副职提请任免肯定不妥。

    所谓“常务”,涉及的只是组织人事安排和职责分工。如“常务副县长”,一般兼任县委常委,在政府党组任副书记,相当于第一副县长,协助县长负责全面工作,而其他副县长只是协助县长负责某一方面工作。

    “常务”不是法律用语,不同于“代理”。在“一府一委两院”副职中,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诸如“常务副县长”“常务副主任”“常务副院长”“常务副检察长”之类的法律表述,而“代理”则有。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一府一委两院”常务副职,不能等同于代理正职,不能行使向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提请任免权。

    关于政府副职的提请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权威答复是建议由政府正职提请。1990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的答复意见是:“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由谁提出,法律没有规定。建议由省长提出。”从这个答复意见来看,由省长提出只是建议,不是唯一的。因此,一些地方关于政府副职的提请任免,在政府正职出缺且没有代理的特殊情况下,也有主任会议直接提请的。

    笔者认为,在特殊情况下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决定个别政府副职的任免,未尝不可,合乎法理。理由之一,决定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法律没有明确由谁提请;因此,由主任会议提请任免未尝不可。理由之二,“一府一委两院”提请人事任免,都要经过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因此,在政府正职出缺且没有代理的特殊情况下,由主任会议直接提请合乎法理。

    关于主任会议提请任命监委副主任,有权威答复。2018年8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调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18】5号)中明确:“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并参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可以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从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如拟接任人选不是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的,可以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关于主任会议提请任免科局长,权威答复“不能”。199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的答复意见是:“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长提名,决定本级政府局长的任免。不能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任命政府的局长。县长辞职,县人大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县长,在新的县长选出之前,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一名副县长代理县长。”

    综上所述,在“一府一委两院”正职出缺且没有代理的特殊情况下,“常务”副职提请人事任免不妥;非必要主任会议也不宜直接提请任命“一府一委两院”副职,尤其是不能直接提请任免副职以下的其他组成人员。
 
 

    原文标题:滕修福:主任会议可以直接提请任免“一府一委两院”其他组成人员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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