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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书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反有组织犯罪法》理解与适用之二

发布时间:2022-02-23 作者:罗书平

    《反有组织犯罪法》特别规定: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十二条)应当说,这一规定是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脉相承的。
 


    《反有组织犯罪法》特别规定: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十二条)应当说,这一规定是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脉相承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总则编”任务和基本原则中新增的一项新的刑事诉讼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十五条)

    为了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编”中进一步明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第二百零一条)

    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中具体规定:“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二十三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由此可见,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尽管没有出现“认罪认罚从宽”的文字表述,但其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不仅符合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而且也是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然要求。

    正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有组织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无特别规定,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所当然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自然也包括“有组织犯罪案件”在内。

    既然“有组织犯罪”作为刑事犯罪中的一种类型,故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中包括:与普通刑事犯罪一样,司法机关都要依法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控方都要与辩方就量刑建议、程序适用进行协商;犯罪嫌疑人如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都要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反有组织犯罪法》结合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就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如何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两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三条):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二)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三)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

    另一方面,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原文标题:罗书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反有组织犯罪法》理解与适用之二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罗书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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