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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书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发布时间:2022-03-07 作者:罗书平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12月24日通过并颁布的,并且在该法中明确规定“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就必然涉及到《反有组织犯罪法》自“通过”到“实施”的近半年期间司法机关对新受理和正在办理但尚未审结的有组织犯罪案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反有组织犯罪法》理解与适用之三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12月24日通过并颁布的,并且在该法中明确规定“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就必然涉及到《反有组织犯罪法》自“通过”到“实施”的近半年期间司法机关对新受理和正在办理但尚未审结的有组织犯罪案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该法的施行时间已作规定,但在该法自通过和公布之日起至正式实施的“间隔”期内,司法机关对正在办理的这类案件显然不能因为“新法”尚未实施而将其“中止审理”或“暂缓受理”,主要理由是: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李宁副主任2020年12月22日在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的说明,1997年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后,根据实践需要,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等形式,对相关规定作了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中央政法单位发布了依法办理恶势力、“套路贷”刑事案件的规定等10个法律政策文件。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具备一定规模,但仍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防范、治理和保障等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缺乏,有必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
 
    可见,《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从立法层面对在此之前对打击和防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规范的梳理、总结和提升,而不是推倒重来、另起炉灶,对此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因此,《反有组织犯罪法》通过并颁布后在施行前对于有关“有组织犯罪案件”是否适用和如何适用的问题,应当按照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判定:在《反有组织犯罪法》施行前“参照适用”、实施后“直接适用”。
 
    具体来说,应当根据刑法第十二条所体现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某一行为,如果《反有组织犯罪法》施行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反有组织犯罪法》施行前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时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反有组织犯罪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即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文标题:罗书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罗书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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