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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奥运健将名被恶意抢注商标可申请无效并追责

发布时间:2022-03-07 作者:滕修福

    眼下冬奥会赛事如火如荼,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火爆全网,谷爱凌等体育健儿成为“顶流”。然而,少数企业、自然人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等冬奥热词进行恶意抢注。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中称,已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新京报》2月14日)
 


    眼下冬奥会赛事如火如荼,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火爆全网,谷爱凌等体育健儿成为“顶流”。然而,少数企业、自然人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等冬奥热词进行恶意抢注。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中称,已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新京报》2月14日)
 

  
    笔者认为,借“顶流”效应,恶意抢注奥运健将姓名为商标,除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等相关知识产权法主动宣告无效外,相关奥运健将及其代表人也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侵害姓名权等的相关规定,按照商标法关于宣告无效商标的相关规定,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宣告已恶意注册其姓名的商标无效。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因此,恶意抢注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雪容融”为商标,显然有悖该条例,也有悖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借奥运健将“顶流”效应恶意抢注商标,动机不纯、手段不当,抢注成功属于欺骗等不当手段无疑。因此,国家商标局主动宣告“冰墩墩”“谷爱凌”等恶意抢注商标无效,职责所在,也可以对恶意抢注者进行处罚,合法有规。
 
    依据民法典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恶意抢注奥运健将姓名蹭“顶流”热度牟利,显然侵害了奥运健将的姓名权。
 
    对于恶意抢注奥运健将姓名商标,中国奥委会官方已发布提示强调,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或其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运动员及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有依法追究相关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程序,奥运健将姓名已经被恶意抢注为商标的当事人及其代表人,依法“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时可以依法申请民事侵权赔偿。
 
 
 
    原文标题:滕修福:奥运健将名被恶意抢注商标可申请无效并追责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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