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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春:政府办公室(厅)主任应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吗?

发布时间:2022-04-01 作者:武春

    多年来,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主任是否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实际工作中各地做法不一。笔者认为,政府办公室(厅)主任是否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取决于政府办公室(厅)主任是否为本级政府组成人员。如果是本级政府组成人员,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否则人大常委会任免没有法律依据。
 


    多年来,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主任是否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实际工作中各地做法不一。笔者认为,政府办公室(厅)主任是否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取决于政府办公室(厅)主任是否为本级政府组成人员。如果是本级政府组成人员,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否则人大常委会任免没有法律依据。
 

   
    这是由于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
 
    通过这些规定不难看出,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是政府组成人员,要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如果不是政府组成人员,法律没有规定要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室(厅)主任是否为本级政府组成人员?是否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对此法律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5月4日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是否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是否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1998年5月12日答:“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不属于政府组成人员,可以不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对类似问题进行了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一致。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可以看出,政府办公室(厅)主任不是政府组成人员,因而不需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是建立在认定政府办公室(厅)主任不是政府组成人员的基础上。
 
    实际上认定哪些部门属于政府工作部门(习惯上也称之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决定权在于上一级政府,因而认定哪些部门主要负责人属于政府组成人员的决定权也在于上一级政府。这是由于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些地方政府在机构设置中,把政府办公室(厅)确定为政府工作部门,把政府办公室(厅)主任确定为政府组成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办公室(厅)主任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原文标题:武春:政府办公室(厅)主任应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武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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