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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一府一委两院”的人员能安排为本级人大工作委员会委员吗?

发布时间:2022-06-06 作者:张天科

    多年来,一些地方在提名人大常委会内设的工作机构组成人员时,将“一府一委两院”人员安排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且已形成惯例。对此有人认为,可以。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有人认为,不可。一身兼两职,既在“一府一委两院”任职,又在人大常委会监督,违反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和要求。那么,“一府一委两院”的人员能安排为本级人大工作委员会委员吗?换言之,“一府一委两院”的人员能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吗?
       


    多年来,一些地方在提名人大常委会内设的工作机构组成人员时,将“一府一委两院”人员安排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且已形成惯例。对此有人认为,可以。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有人认为,不可。一身兼两职,既在“一府一委两院”任职,又在人大常委会监督,违反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和要求。那么,“一府一委两院”的人员能安排为本级人大工作委员会委员吗?换言之,“一府一委两院”的人员能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吗?
 

   
    笔者认为,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人事任免的制度对“一府一委两院”的人员是否能担任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并没有明文禁止;但将“一府一委两院”的人员能安排为本级人大工作委员会委员有违法律本意。因此,不宜提名其为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这是因为,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这里当然也包括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职务。也就是说,要么就在人大常委会任职,要么就在“一府一委两院”任职。法律不允许一人身兼两职,既在“一府一委两院”任职,又在人大常委会担任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二者只能选其一。
 
    另从法理上讲,“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是选举与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关系定位决定了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定位不能和行政与司法职能兼容。同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人大专委会和工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员,作为监督者,肯定不能再担任被监督者——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的。也就是说,一个人不能既在“一府一委两院”任职作为被监督者的角色,又在人大常委会任职担当监督者的角色,那样的话,“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岂不成了自己监督自己。这在道理上是说不过去的。
 
    再从人大工作委员会担负的职能看,地方人大的工作委员会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班子,其任务主要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发挥作用提供专业方面的服务。同时还要为日常工作服务,包括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视察,处理代表和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外事活动,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完成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问题提供信息和参考。具体开展工作是在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直接领导下进行的,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要向常委会报告,并对常委会负责。所以,对于工委成员而言,一般应具备代表身份,二是要排除各种干扰和影响,只有不在“一府一委两院”任职,才能心无旁骛地专心从事人大工作,大胆行使职权,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实施有效监督。
 
    宪法法律之所以要对“一府一委两院”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是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性质地位、职能分工不同而考虑的,其目的是为了依法保障人大常委会能够切实行使对本级“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权、任免权。试想,如果一个人即在人大工作,又在“一府一委两院”的某一机关工作,假若遇到人大视察检查和会议审议监督恰巧是与本单位相关的工作,角色定位如何把握?说也不是,不说也不是,处境必然很是尴尬。
 
    当然,一些地方在考虑人大工作委员会人选时,依照惯例和常规,有意识地将“一府一委两院”的人员安排为本级人大工作委员会委员的愿望和初衷是好的,毕竟其在“一府一委两院”任职经历,无疑有助于其在人大履职,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但前提是,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办。法律不允许一人同时身兼两职,如果两边交叉重合任职,明显有悖法理。
 
    至于有观点认为,法律对“一府一委两院”人员是否担任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职务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依据“法无规定皆可为”的原则,适当安排“一府一委两院”一些人员担任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未尝不可。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失偏颇。“法无规定皆可为”适用的是私法领域,行政行为属于公法领域,公法领域奉行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理由,从而认定无效行为合法。
 
    综上所述,“一府一委两院”的人员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涉嫌违法,实为不妥;不能将“一府一委两院”的人员同时安排为本级人大工作委员会委员。
 
 

    原文标题:张天科:“一府一委两院”的人员能安排为本级人大工作委员会委员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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