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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检察引导侦查”有利于防冤纠错

发布时间:2013-09-09 作者:


    表面上看,好像“抓错人的是公安,判错案的是法院”。但在刑事诉讼流程中承上启下的检察机关,对防冤纠错也同样“守土有责”。实现司法公正,司法链条上的每一位经手人都不是旁观者……



    今年以来,陆续曝光的几起冤狱广受舆论关注,最高检近日专门下发意见,意见除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考评体系”等进行重申之外,更对“检察引导侦查”提出新要求,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突发性恶性案件、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与侦查机关协商,通过介入现场勘查、参加案件讨论等方式,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

    这一要求的针对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常说刑事司法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实则指向“依现有合法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但问题往往出在一些侦查人员总是本着“能够抓人”这一要求在寻找和固定证据,而公诉人却要本着“能够定案”的标准,去审查侦查部门随案移送过来的证据材料。也因为侦查和审查起诉存在着时间差,到公诉人发现赖以指控的证据不充分,再要求侦查部门补充证据时,往往搜集、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已经错过了。

    在应然上,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遵循“疑罪从无”,或应撤案、或应不起诉。但当侦查中的取证普遍存在瑕疵,或遇到的是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时,检警之间的“互相制约”就可能在某种潜规则下被“协调”成“多讲配合”。对于检方来讲,这种“配合”很多时候就意味着“迁就”。防冤纠错的程序设计被架空,错案的形成也就难以避免了。

    相对于在警方粗糙取证之后,再由检方依“疑罪从无”作出不起诉决定,要求检察官提前介入,并引导警方取证,无疑是更为可取的举措。强调“保障人权”绝不是要降低对“惩罚犯罪”的要求,而是对“惩罚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更高的准确率和办案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无法要求警察都拥有像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一样的法律专业素养(尤其是证据意识),但又需要警方在侦查取证中尽量符合起诉和判案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检察引导侦查”契合了上述需要。

    在“控辩审”三角架构中,警方和检方同属于控方阵营;在“侦控审”流水作业模式中,检方和警方又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不同的定位。这些制度设计本就内嵌有防冤纠错的机能。任何一个冤案的形成,都关联着一系列的司法部门。表面上看,好像“抓错人的是公安,判错案的是法院。”但在刑事诉讼流程中承上启下的检察机关,对防冤纠错也同样“守土有责”。实现司法公正,司法链条上的每一位经手人都不是旁观者。



原文来源:新京报

(立法网  小蚕/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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