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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荧:一部不具备 执行条件的法律绝不仅仅是一个花瓶

发布时间:2013-09-11 作者:


    一部不具备执行和遵守条件的法律,绝不仅仅是一个花瓶,它的存在对国家已经是一种潜在的危险,一旦被人加以反面利用,即刻会化为一种现实的毒瘤……



    土耳其共和国之父凯末尔,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解放运动史上一位不朽人物。

    最近读到一本民国时期法学家杜保祺的著作,书名叫《健庐随笔》,其中一则关于凯末尔的故事颇有耐人寻味之处。据杜氏记载:“欧战以后,凯末尔统治土国,...... 以领事裁判权关系国权,......乃与各国交涉,亟谋收回,各国咸以土国法律未臻完备为言。凯因问世界法律以何国最为完备,咸以瑞士对。凯因谓之曰,是易,吾朝抄而夕布,则与瑞士等量齐观矣。众无以难,而土卒收回领事裁判权。

   
当然,收回领事裁判权,不是靠一句话就能实现的,根本而言,还要靠国家的实力。这则故事虽涉幽默,却能够让我们从中吸取一些立法方面的经验教训。

    考察一国的立法成就,光看颁布多少法律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应该了解法律的质量如何,也就是要把握法律得到执行和遵守并取得预期效果的可能性有多少。有数量没质量的所谓法律完备,不过徒有虚名而已。前面故事里,凯末尔基本是以法律的数量作为说辞,而丝毫不考虑抄来的法律在本国是否完全有条件得到执行和遵守。其实,这显然是他出于谈判需要,故意施展的诡辩术。当初世界列强的代表恰恰对此没想明白,最终将谈判输掉。这只能说明他们的愚蠢。

    可是我们有些自以为聪明的同志,现在却心甘情愿接受当年凯末尔用以迷惑对手的诡辩。他们认为,国家颁布一部法律,如果尚缺执行和遵守的条件,可以暂且闲置一边,什么时候具备这些条件,什么时候再派上用场不迟,有总比没有的强。这实际上是一种慕空名、图虚荣的思想在作怪。提倡实事求是的今天,难道我们还需要用这种花瓶式的法律来悦目怡情撑门面吗?

    何况这只是问题的一面。就另一面而言,一部不具备执行和遵守条件的法律,绝不仅仅是一个花瓶,它的存在对国家已经是一种潜在的危险,一旦被人加以反面利用,即刻会化为一种现实的毒瘤。

    清末民初,上海滩有个叫孙家振的报人,写过一本《退醒庐笔记》,书中记载破靴党敲诈百姓的事情,就很说明问题:清代统治者当年曾颁布一项法令,规定每年国忌日,国人一律不得作乐,违者必惩。而实际各地衙门普遍无暇顾及此事,百姓中有不知禁令者常在这种日子大行娶嫁之事,亦未见怎样。可是有一年,沪上突然涌现出一群被叫作破靴党的人,他们专挑国忌日,前往举办婚礼的人家,申明法令,威胁报官,非满足其私欲不肯罢休,令当事者叫苦不迭。

    清廷颁布的这项法令,由于对国家的执行能力估计有误,不仅没有达到最初的制令目的,反而给奸人鱼肉群众以口实。这样的法令没有解决问题先倒生出弊端,原本就不该这样制定的,即使不幸已经制定出来,亦当亡羊补牢,及时废止或者修改才对。

    由此可见,我们的立法工作,关键要正确预测即将制定的法律是否有条件得到彻底执行和遵守并取得预期效果。假如置这一点于不顾,盲目追求速度和数量,那么我们制定出的将不仅会是无用之法,甚至会是有害之法。这种行为对国家起码是一种浪费,严重的可以说是一种破坏。

    当然,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又能加快我们的立法步伐,那是最好不过的。



原文标题:由凯末尔的故事说起

原文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立法网  小蚕/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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