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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锦森:地方立法要“慢功岀细活”,结束“高铁”时代

发布时间:2012-11-13 作者:


     尽快结束地方立法近三十多年的“高铁”时代,整体立法速度应当“慢”下来。所谓“慢”,只是相对“快”而言。适时出台起“拾遗补缺”、“糊泥抹缝”、“添砖加瓦”式的地方性法规,仍然是地方立法的重要任务……



    立法网实习记者  赵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刘锦森撰文指出,地方立法要“慢功岀细活”,避免“四种倾向”。

地方立法要避免“宜有不宜无”

    刘锦森在文章中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弥补法律、法规的“亏空”,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别是制定地方性法规“宜有不宜无”便成为理所当然。由此,当时要求地方立法尽可能是多立,凡认为有需要用地方性法规来规范的行为和调整的事项,都非常及时地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而对是否需要立法、立法的条件是否成熟考虑的并不多,甚至不予考虑。现在,当时需要有法的客观条件已经基本得到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就要坚持避免“宜有不宜无”现象的出现。可立可不立的,不立;而应当立的,也要慎重出台,以免“法多扰民”。这也是今后一个时期地方立法的最佳选择。

地方立法要避免“宜多不宜少”

    刘文指出,现在法已经“多”起来了。再提“宜多不宜少”已无事实依据,纯属多此一举。由此,地方立法该当在数量上适度“刹车”,而应当在“少而精”上下点功夫。但地方性法规的少,只是相对多而言的,并非要限制地方性法规的数量。在地方性法规的多与少之间,关键是要把握两者的度,搞好平衡。因为,凡需要或者适用于地方性法规来规范的行为和调整的事项,地方性法规总还是要出台的;凡不需要或者不适用地方性法规来规范的行为和调整的事项,地方性法规自然不会出台。并不会因“多”或者“少”而不立、少立或者多立。

地方立法要避免“宜粗不宜细”

    过去,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求地方立法“宜粗不宜细”。但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宜粗不宜细”的要求已无立足之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如果“粗糙”了,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地方立法应当在“细”上面下功夫。地方立法项目的确定要“细嚼慢咽”,以有助于“吸收消化”。地方性法规的结构要“细密”、内容要“细微”、语言要“细腻”、表述要“细致”,要使地方性法规成为一件“精细”的法律产品。

地方立法要避免“宜快不宜慢”

    目前,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地方立法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尽快制定出关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以保障本行政区域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宜快不宜慢”的做法必须受到限制。尽快结束地方立法近三十多年的“高铁”时代,整体立法速度应当“慢”下来。所谓“慢”,只是相对“快”而言。适时出台起“拾遗补缺”、“糊泥抹缝”、“添砖加瓦”式的地方性法规,仍然是地方立法的重要任务。

    刘文最后说,地方立法避免“宜有不宜无”、“宜多不宜少”、“宜粗不宜细”和“宜快不宜慢”,其实质是要求把立法的速度和数量“减”下来,让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和效益“高”起来。做到“慢功出细活”后,使地方性法规达到“精确”的要求,并且要切实管用。这就是今后地方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的主旨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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