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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现行法律让刑事二审案件审理程序沦为行政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15-12-24 作者:


     从程序正当、保障人权以及防止冤家错案的角度,二审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开庭审理。但在法律修改的时候,不适宜规定二审案件都必须开庭审理,但应当把这种是否开庭审理 的选择权交给被告人……



    12月23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袁志博士在接受立法网记者采访时说,现在二审法院缺乏开庭审理的动机,再加上法律又在是否开庭审理上赋予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导致二审法院在是否开庭审理上显得非常随意。这不仅损害法律的公平适用,也让二审审理程序沦为行政审批程序,不利于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诉权的保障。

    袁志博士说,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在程序正当、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方面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从诉讼民主、科学的角度看,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基本原则。虽不能断言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就已经背离民主法治、司法公正的要义,但至少不完全符合民主法治、司法公正的要求。

    按照刑诉法现有的规定,刑案二审开庭审理应为原则,不开庭实乃例外,但实践中恰恰相反,不开庭审理却成了一种普遍现象。这种颠倒和失衡肯定是不正常的。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比如在制度层面上,法院决定是否开庭的自主裁量权过大;在实践中,案多人少也导致二审法院不愿意开庭审理,往往以效率为借口不开庭审理。

    公正和效率是诉讼的两大价值。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还是有其合理性。但事实是否清楚是一种主观判断,各方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以一种主观标准作为是否开庭的标准实质是给二审法院过大的主观判断权,这种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二审案件过多的不开庭审理。

    袁志说,接受公平、全面的程序保护是被告人的权利,虽没有必要规定二审案件都一律开庭审理,在因为不开庭审理对被告人的权利有所侵害,应当把这种程序选择权交由被告人,而不是法院。即被告人要求开庭审理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从立法的角度,要么选择二审案件都必须开庭审理,要么把是否开庭审理的选择权交给被告方。否则,怎么规定开庭审理的条件都不科学,因为不论事实和证据上都是一个主观判断过程,到底谁成为最终判断主体至关重要。现在这种判断权是交给法院,法院考虑是否开庭时,就更多的会从方面自己工作的角度处出发。但如果程序选择权交个被告方,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袁志博士最后说,从程序正当、保障人权以及防止冤家错案的角度,二审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开庭审理。但在法律修改的时候,不适宜规定二审案件都必须开庭审理,但应当把这种是否开庭审理 的选择权交给被告人,被告人要求开庭审理的,都应当开庭审理。不能把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的决定权由法院行使,否则在实践中都会存在很大的问题。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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