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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红:立法者应多想一想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的道德训诫

发布时间:2015-12-22 作者:


     立法者只有把自己置于未来守法者的位置,以“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态度分配权利,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立场设定义务,才能制定出公平而符合人性的法律……



    在当下人们对社会法治状况所做的评判中,往往“一言以蔽之”曰“执法不公”或“司法腐败”,为了增强说服力,还会言之凿凿地举几个实例来证明其所言不虚。为了扭转这一形象,官方则会不遗余力地推出几个心系群众、无私奉献的“典型人物”。综合而言,正反两方面都承认法律人的修为对整个职业风尚的影响,因此,加强法律人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的个人修养,就成为改善法治环境的纽结。提倡加强法律人的个人修养,并不是要求大家都成为公而忘私的完人,只需法律人坚守做人的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即可,而这个底线就是儒家的“恕”道。

    在《论语·卫灵公》篇中,学生子贡问孔子,“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孔子的回答很干脆,“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切自己所不愿的事,不要强加到别人的身上去。这种推己及人之道,应是我们所当奉行的行为准则,是做人的底线。当我们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作为法律人的修身之本时,实际上就是要求以我们自身作为评判制度是否公正的标准,如果当你认为作用于自己身上的法律规则是不公正的,却要求别人服从时,毫无疑问,这样的规则一定是不公正的。如果法律人都能以“恕”为自己的职业伦理,那么我们的法治事业定会有较大进步。

    现代行政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使某些行政部门承担了就自己所管理的领域进行立法的任务,所立之法难免产生“将部门利益法制化”、将权力和权利囊括近尽、责任和义务悉数推诿的“揽权诿责”的弊端,由此而制定恶法的概率也大大增加。之所以如此,源于一些立法者把自己置于管理者的地位,认为这些法律是管“别人”的,想不到自己有朝一日也会成为适用该法律的对象。事实上,法律的普遍、平等适用是法治本身的内在要求,法律一经颁行,立法者的角色也会终结,转而成为一个法律适用者。因此,如果立法者能以儒家的“恕”道为出发点,从自己的立场来衡量一下,认为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公平的,那么这个法律一定是“善法”;如果立法者认为某一项义务由别人承担时是公平的,而一旦自己落到同样境地时就感觉明显不公时,那么这项法律肯定就是“恶法”。当立法者在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时,多想一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训诫,恶法或显失公平的法律一定会减少。

    历史上秦国的商鞅以刻薄寡恩著称。他在辅佐孝公变法时,以推行严刑峻法而使秦国实现了强国之梦,当然,他的族株连坐等苛法,也使百姓丧失了享受安逸生活的可能。等到商鞅失势,被诬谋反之时,逃亡的商鞅却发现自己已无处可逃。当他跑到函谷关下要住旅舍的时候,并不知道他就是国家通缉犯的旅舍老板却告知他,根据“商君之法”,旅客没有印信证明住宿的,旅舍的人也会牵累入罪。商鞅在嗟叹“为法之敝一至此哉”后,不知是否后悔自己曾制定过这样不近人情的“商君之法”?商鞅的哀叹并没有引起后人的警惕,前些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撞了白撞”的“恶法”实则商君之法的现代翻版。做此提议的人,不知是否意识到自己也会有被“白撞”的一天?立法者只有把自己置于未来守法者的位置,以“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态度分配权利,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立场设定义务,才能制定出公平而符合人性的法律。

    行使执法权的法律人,在执法过程中,也须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脑子里多想几个“如果我是他”,执法的过程或许就会少几分野蛮,多一些文明。近几年人们对城管执法的意见较大,一旦发生冲突,绝大多数市民都会一边倒地谴责和埋怨执法人员。这并非因为老百姓没有是非观,而是希望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能更人性一些。只要执法者在把卖烤地瓜的老农的三轮车链条剪断的时候,能想一想这些人生活的艰辛与不易,那么城管执法人员的形象就会有所提升。

    司法的功能在于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对被侵害的权利给予救济,以恢复正常的生活和社会秩序,而这一功能的发挥则有赖于司法的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法官应该慎用自己手中的审判权。近年来包括呼格案等在内的诸多冤假错案虽得到了平反,但它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可能是永久性的。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如能常怀同情与怜悯,想到自己的笔下事关一个与自己同样的生命及自己同样珍视的自由时,在审判中就一定会做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考量,谨慎地对待每一个证据,坚定地排除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作出最公正的判决。

    总而言之,如果法律人能坚守儒家的“恕”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经常进行“换位思考”,则是中国法治与人民之福,也是传统文化传承之福。



原文标题:“恕”之道与法律人的修养

原文来源:北京青年报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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