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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彦燕 刘高君 :刑事二审普遍不开庭当事人救济缺失该咋办

发布时间:2016-01-19 作者:


     本来该开庭的二审刑案法院没有同意开庭,当事人应当有救济渠道,但现行刑诉法却无此规定。当事人不服二审刑案不开庭时却没有办法去纠正,导致司法结构失衡,显然有悖“无救济,则无权利”的另一法谚……



    周建中律师在立法网上接连发表的《全国刑案二审普遍不开庭审理不利于律师有效辩护》和《法院刑案二审普遍不开庭原因究竟何在?》两文洞悉了刑事案件二审普遍不开庭的弊端。进行公开审理、获得辩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极低,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仅得不到保障,而且还无救济途径和措施,难以实现司法公正!

刑事案件二审普遍不开庭,当事人救济无门

    刑事二审普遍不开庭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常见问题,连老百姓都能感受到。既然普遍不开庭、仅个别开庭的现象是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那么该怎样救济?

    当大家着眼于二审开庭审理立法本身的模糊性时,往往忽略了如何保障当事人申请二审开庭审理的权利。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形:当事人认为对一审认定事实、证据的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二审法院并不这样认为,各执一词下法院享有最后的决定权。法律虽然规定了被告人、自述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开庭审理的权利,但面对法院不同意开庭的决定当事人竟束手无策。为了解决这样的疑惑,笔者拨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竟是让当事人自行与主审法官沟通联系解决。看来法院也无法给出一个法律上的解决方法,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当事人面对不开庭的救济无门,可见一斑。 

二审不开庭当事人救济缺失,凸显立法缺陷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刑事二审案件该开庭没有开庭的法官无处罚,无处罚的法律不是完整的法律。由于应当开庭审理的二审刑案不开庭缺乏追究机制,助长刑案二审不开庭成了普遍现象,印证了“无处罚的法律不是完整的法律”的法谚。

    二是当事人被法院拒绝开庭无救济机制。本来该开庭的二审刑案法院没有同意开庭,当事人应当有救济渠道,但现行刑诉法却无此规定。当事人不服二审刑案不开庭时却没有办法去纠正,导致司法结构失衡,显然有悖“无救济,则无权利”的另一法谚。

    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缺乏处罚和救济凸显了立法缺陷,有违司法公正。


二审不开庭当事人救济机制亟待完善,保障司法公正

    其实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一定的救济规定,但规定太笼统,在司法实践根本无法执行。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法定的监督机关,当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损害当事人权利时,检察院应当予以监督纠正。对于法院二审不开庭审理的监督,《刑事诉讼法》中仅有一条笼统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缺乏对救济机制的具体设置,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无法遵循法定的救济程序来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享有监督权,对确有错误的审判工作应当予以监督纠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这也只是笼统性的规定,毫无针对性。

    为了改变目前全国法院刑案二审普遍不开庭的不正常现象,笔者建议应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当法院决定二审不予以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有救济途径。比如,有异议的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直接作出书面纠正意见。又比如,有异议的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监督。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直接开庭审理等等。



(立法网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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