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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航 廖思异:上诉人决定刑案二审开庭的时候应该来到了

发布时间:2016-01-19 作者:


     那为什么立法者之前不对刑案二审开庭的模糊规定给予明确的解释呢?笔者认为一是该规定当时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还没有完全显现;二是法律的修改需要一个过程。而现在由上诉人决定刑案二审开庭的时候来到了……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个决定需要经受市场的考验,一部法律也同样需要接受司法实践的检验。

    2016年1月1日,我国股市实施了指数熔断机制,其目的是为市场提供“冷静期”,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该机制实施后,反而起了助跌作用,其负面影响明显大于正面效应。2016年1月8日,证监会在充分权衡利 弊后决定暂停熔断机制。虽然熔断机制仅实施四天,但证监会果断叫停的举措是明智的,更得到业界和股民的一致好评。

    不符合市场规律的股市决定被叫停是正确的做法,那么实施了逾三年的刑诉法有关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的规定是否有悖司法实践呢?

    现行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刑案二审的开庭率不但没有提高,反倒呈现出“普遍不开庭审理,个别开庭审理”的颠倒现象。例如:某中院在现行刑诉法实施前后(2011—2013年)共受理刑事二审案件916件,其中开庭审理129件,二审开庭率仅为14.1%,并且绝大多数还是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可见,二审开庭比例很低,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立法初衷并未得到实现。

    根据知名刑辩律师周建中在省立法网上发表的《法院刑案二审普遍不开庭原因究竟何在?》一文可知导致刑案二审普遍不开庭是立法本身模糊、刑诉法释义误导和司法执行不力等三个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立法本身模糊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既然如此,那为什么立法者之前不对刑案二审开庭的模糊规定给予明确的解释呢?笔者认为一是该规定当时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还没有完全显现;二是法律的修改需要一个过程。而现在由上诉人决定刑案二审开庭的时候来到了!

    第一,司法实践中,刑案二审普遍不开庭使二审程序形同虚设,大大削弱了二审的纠错功能,导致了很多冤假错案。司法实践的现状迫切要求对刑诉法二审开庭的模糊规定作出明确解释。

    第二,法治是中国梦的有力支撑。法治中国梦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必须是能够充分表达民意的“良善之法”。当下要求由上诉人决定二审开庭的呼声越来越高,相反由法院决定二审开庭所造成的弊端也日益突出。两者之间的鲜明对比说明由上诉人决定刑案二审开庭符合立法精神,符合实践需要。

    第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核心就是“以庭审为中心”。而实践中刑案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做法显然是与该精神相违背的,也必将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大障碍。因此尽快明确规定由上诉人决定刑案二审开庭是司法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关键一步。

    综上,现行刑诉法实施后,由于二审开庭规定本身的模糊性,二审开庭率不仅没有上升,反而急剧下降,其效果正如本文开篇所述的熔断机制一样,产生的消极影响大于积极作用。因此,立法机关对该法条作出明确解释的时机已经成熟。另外,司法实践中刑案二审开庭由法院说了算的做法已经导致了全国法院对刑案二审养成了不开庭审理的习惯。显然立法机关的解释应纠正这种错误的习惯。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要效仿证监会鼓起勇气作出权威的立法解释将模糊规定明确化,而且要明确规定刑案二审开庭由上诉人决定。而今年三月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正是提出该立法解释建议的最佳契机!



(立法网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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