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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几乎每一个冤案背后都徘徊着刑讯逼供的阴影

发布时间:2017-02-05 作者:

 

    美国司法界把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称为毒树之果,所谓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

 

 

 

赵作海

 

  赵作海故意杀人冤案是以死者生还而获得平反的,最终以喜剧而告终。然而,仔细审视赵作海案,我们发现赵作海在 1999年 5月 9日刑拘,从 5月 10日至 6月 18日,赵作海却做了 9次有罪供述。但本案迟至 2002年10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才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没有杀人的人会在什么情况下多达 9次承认自己杀人 ?而在公安机关已经拿下有罪供述以后,为什么二年半以后才提起公诉?可以明确作出的回答是:刑讯逼供,以及此后的翻供。在 2010年 5月本案获得纠正以后, 6月 26日商丘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对导致赵作海冤案负有直接责任的侦查人员王松林等六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对以上疑问作了最好的回答。
 

  几乎每一个冤案背后都徘徊着刑讯逼供的阴影,赵作海案也不例外。刑讯逼供的目的在于逼取口供,以此获取证据对被告人定罪。美国司法界把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称为毒树之果,所谓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事实上,虽然每一个冤案的铸成都离不开刑讯逼供,但绝非每一次刑讯逼供都一定会造成冤案。应该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口供,收集到的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客观证据。这种证据是所谓毒树之果:树虽然有毒,其果则无毒。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将毒树之果毫无条件地予以排除,以此杜绝冤案的发生。而在赵作海冤案中,毒树结出了毒果:刑讯逼供逼取有罪口供以后,并没有通过口供获得能够证明赵作海有罪的客观证据,但赵作海仍然被定罪。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多么大的漏洞。
 

  刑讯逼供在我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但为什么刑讯逼供仍然屡禁不止呢?我认为,这与我们没有从根本上认清刑讯逼供的危害性有关。在我看来,刑讯逼供的危害并不仅仅在于,甚至根本就不在于它会造成冤案。因为,绝大多数刑讯逼供并不会造成冤案,相反,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取得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客观证据,从而有利于惩治犯罪。如果我们仅仅从造成冤案的角度认识刑讯逼供的危害性,那么,是否可以说,没有造成冤案的刑讯逼供就是没有危害性的,甚至是具有积极效果的呢?这样,刑讯逼供就被分为两种:造成冤案的刑讯逼供与没有造成冤案的刑讯逼供。只有造成冤案的刑讯逼供才是恶的,没有造成冤案的刑讯逼供岂非不但无罪而且有功?显然,这个逻辑是十分危险的,但也是现实中对待刑讯逼供的态度。在这样一种认识之下,禁绝刑讯逼供是完全不可能的。事实上,目前在我国刑法司法实践中,只有在冤案获得平反之后,才有刑讯逼供责任的追究。在其他情况下,除非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才被追究。而那些刑讯逼供获取口供,通过获得客观证据证明了犯罪,由此破获了案件,尤其是在破获了大案要案的情况下,从来没有被以刑讯逼供而定罪的。因此,刑讯逼供被说成是臭豆腐:闻着是臭的,吃着是香的。进而,在某些重大案件的侦破中,刑讯逼供就在打击犯罪的冠冕堂皇的名义下实施。这才是令人恐惧的。
 

  刑讯逼供之恶在于其对人性的摧残,是专制司法的残余,是与法治文明格格不入的。正如我国学者指出:“刑讯逼供犹如诉讼程序中的一颗毒瘤,侵蚀着公众的法律信仰和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在一次次的毒瘤破裂时,一个个人间悲剧就会悲壮地呈现在世人面前。” 16无论是造成了冤案的刑讯逼供还是没有造成冤案的刑讯逼供,都是应当绝对禁止的。刑讯逼供并不是今天才有的,而是自古以来就存在于司法活动中。在中国古代,刑讯甚至是合法的,通过刑讯获取的口供是证据之王。甚至在已经有客观证据能够证明犯罪的情况下,也必须通过刑讯获取有罪供述才能结案。因此,刑讯成为古代司法的应有之意。我们从表现古代司法的戏曲中可以看到这样的场面:一个犯人押上审讯台,尚未开始询问,先大刑伺候,然后才开始询问,此谓之“下马威”。在这种专制的司法制度下,犯人不是司法的主体,而是司法的客体,这种司法制度的本质就是使人不成其为人。我们可以从出狱以后赵作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讲述中还原其被刑讯逼供的真实场景:
 

  新京报:你还记得当时怎么打你的吗 ? 赵作海:拳打脚踢,从抓走那天就开始打。你看我头上的伤,这是用枪头打的,留下了疤。他们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我的脑袋,一直敲一直敲,敲的头发晕。他们还在我头上放鞭炮。我被拷在板凳腿上,头晕乎乎的时候,他们就把一个一个鞭炮放在我头上,点着了,炸我的头。 新京报:疼吗? 赵作海:直接放头上,咋不疼呢。炸一下炸一下的,让你没法睡觉。他们还用开水兑上啥药给我喝,一喝就不知道了。用脚跺我,我动不了,连站都站不起来。 新京报:能睡觉吗? 赵作海:拷在板凳上,那三十多天都不让你睡觉。 新京报:受的了吗? 赵作海:受不了咋办啊?他要你死,你就该死。后来我说,不要打了,你让我说啥我说啥。
 

  “正所谓:“重杵之下,何求不得。”冤案就是如此造成的。今天,赵作海的冤案虽然获得了平反,当年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王松林等人也被刑事追究。这个冤案总算有了一个好的结局:有冤的伸冤,作恶的受罚。但是,如果仅仅满足于此,那么,这只是恶性循环的开始。只有从制度上杜绝刑讯逼供,才能防止类似赵作海这样冤案的再度发生。



 

灼见| 陈兴良: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
 

原文来源:摘自《刑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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