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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条例修改,要提高立法层级

发布时间:2017-03-29 作者: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立法项目。而此前,也有学界声音呼吁提高信息公开立法层级,以拓宽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范围和权威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行已近十年,过去的十年一部行政法规对于整个中国社会的触动和改变,不仅在于经年更新的各项公权力数据的公开进展,从财政到预算,从环境到其他诸项公共事务。更重要的是,公开的力量所促发的社会发展。“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这句话几乎成为国家总理的口头禅,也逐渐深入到普通公民的心里、并因此触发越来越多的行动和实践。信息公开情况成为各级政府年度报告的必有内容,更多的普通公民开始依法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甚至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相关争议。这本身就是公开带来的改变,也是公开之于权力运行、乃至之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制度伟力。

    现行信息公开条例十年来促进和推动了社会的变迁与进步,但也在实践中逐渐感受到与社会发展的不适应。其中最大的不适应或在于,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范围过窄,按照现行条例的开篇定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政府信息,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也就意味着在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公权力部门,其公共信息的公开与否处于条例的规范之外。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信息公开因此而止步于行政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法检机关在内的公共权属,过去都在不同程度地尝试和推动信息公开。在刚刚过去的全国“两会”上,司法公开已经成为两高报告的重头内容。不仅如此,信息公开甚至已经到了“以公开促改革”的高度,以司法公开推动新一轮司法改革向纵深进行。

    现行信息公开条例,连续三年进入国务院修改日程,足见国家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以近十年的信息公开实践为参考,推动信息公开立法的转型升级,就必须立足信息公开实践,切实解决公开主体、范围以及约束机制不足的问题。现行条例受限于立法层级,无法以更宽广的视角统筹整个国家的信息公开进程。在公民知情权诉求日益强烈的背景下,信息公开不仅要深入推动主动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更要积极迎接和应对依申请公开的公共诉求。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31个省区市的地方政府共收到信息公开申请265441份,其中22个省区市公布的答复情况为全部或部分公开答复的有142137份,占申请总数的53.55%。更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因为回应效果的缺限,回应了其实也相当于没回应,类似的消极表现也是信息公开实践中急需通盘解决的问题。信息公开的修法步骤,应在具体措施和条款上真正加强和重申“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至关重要的是,对于拒不公开、拒不回应等消极态度,需要法律惩处条款的具体化和强化。有罚则,公开才有动力;有细则,公开才有路径。

    公开的魔力,让人类欲罢不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说,要让群众对政务公开了解像扫二维码一样简单。2017年的全国两会,二维码也如约出现在了政府工作报告的首页。扫二维码本身,就是公民通过主动的扫码行为,回应政府正在不断拓展的主动公开内容。新的信息公开立法,要有能力和勇气将公共事务层面信息公开的全局推进,提高到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转型的高度。



原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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