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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受如:官员薪酬应足以养廉耻而离于贪鄙之行

发布时间:2013-02-13 作者:


    西汉宣帝结合他治吏的经验说:“今小吏皆勤事,而俸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根据高薪养廉原理,“高薪”要高到足以使官员珍惜其“高薪”差事,而不敢轻易去贪污,即王安石所说的“足以养廉耻而离于贪鄙之行”……



    立法网实习记者  赵娟


    福州大学副教授潘受如在《福州大学学报》上撰文指出,“高薪”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在和平建设时期,采取低薪制,容易产生腐败;如果采取高薪制而又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高薪仍然不能保证官员廉洁。

“高薪养廉”这个话题不是现代人的新理念

  潘受如副教授在文章中说,“高薪养廉”这个话题不是现代人的新理念,其实古代早已有之,那时叫做“厚薪养廉”。

  古今中外,都存在程度不同的贪污腐败现象。于是,人们就想出各种整治官吏腐败的办法,“厚薪养廉”或“高薪养廉”就是其中的一种办法。

  腐败现象在经济尚不发达的状况下,主要是由于官吏工薪偏低而造成的。西汉宣帝结合他治吏的经验说:“今小吏皆勤事,而俸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宋代王安石也曾指出,一般下级官员俸禄之薄,不足以应付养生丧死婚姻葬送之事,是促成贪污腐败的重要原因。

薪酬过低就不可能保持政府廉洁

  在国外,新加坡领导人一再指出,如果是在建国初期的非常年代,要求官员多作牺牲,多讲贡献,那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但是,在进入和平建设年代后,如果继续这样要求政府领导人,那就是很不现实的一种理想主义的做法。他们坚持认为,薪酬过低,就不可能保持政府廉洁。所以,他们提倡“高薪养廉”。

  潘受如副教授说,在我国,建国初期实行的是低工资广就业政策。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低薪政策很快就显现出它的弊病来。那就是不能激励竞争,人们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生产发展迟缓,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农村一些干部工资很低,却盖了房子。哪来的钱?这是不言而喻的。一些干部由于薪金低,家庭负担重,而手中又握有实权,就容易产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高薪”要高到足以使官员珍惜其“高薪”差事而不敢轻易去贪污

  关于给官员多少薪酬为宜,古人有个说法。王安石认为,在官府里当差的老百姓,“其禄已足以代其耕矣”,即他们的俸禄要赶得上他们种田的收入。然后,俸禄逐级增加,“使其足以养廉耻而离于贪鄙之行”。这就是说,给官吏的薪酬,不仅要保障官吏本人的衣食水平,使之无冻馁之虞,还应满足其赡养老人、哺育儿女及日常交往之需,使其全心从政而无后顾之忧。

  在现代,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官员的薪酬就不能以“足以代其耕”为标准了。那么,多高的薪才叫“高薪”?才能养廉?潘受如副教授在文章中说,“高薪”不能理解成一个绝对的数字。新加坡总理年薪约82万美元,我们哪能比得了?“高薪”应根据各国的国情尤其是经济实力而定。

    根据高薪养廉原理,“高薪”要高到足以使官员珍惜其“高薪”差事,而不敢轻易去贪污,即王安石所说的“足以养廉耻而离于贪鄙之行”。因此,单就工薪高低而言,理应是薪金越高腐败越少。香港有一富翁被歹徒伤害,愿花5万元港币请警察破案,警察没有收,说:“案子会给你破,但钱不能收。”这不一定是办案的警察思想好,主要是因为香港警察的工薪也很高,他们怕丢失这份“高薪”美差。这就是“高薪”起的作用。

“高薪”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潘受如说,高薪养廉的观点提出后,有人又简单地以为,只要政府给“高薪”,就能养廉。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高薪”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在和平建设时期,采取低薪制,容易产生腐败;如果采取高薪制而又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高薪仍然不能保证官员廉洁。

  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的管理人员也就是“白领”薪酬一般较高的情况下,“高薪”对公务员的吸引力不大,远不能满足一些官员的私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依靠“高薪”政策来养廉就未必能奏效。这时,必须依靠严密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

建立科学严密的廉政管理制度使官员无法贪污

  潘受如在文章中说,有人认为只要思想好,就不会贪污,如方志敏等。不错,思想好固然不会贪污,可是全国有千千万万个干部,怎么可能人人的思想都能像方志敏呢?何况,人的思想是会变的。解放初期,绝大多数干部都是好的,但到了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干部的思想起了变化。有人经得住真枪实弹,却经不住“糖衣炮弹”,于是出现了“59岁现象”。

  为了防治腐败,如果总是把希望寄托在思想好或者像包拯那样少数清官身上,那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作为一个政府,为保证全体官员的清廉,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严密的廉政管理制度,来约束官员,使他们无漏洞可钻而无法贪污,以此遏制腐败之风。

  贪污腐败是由于权力过大、滥用权力所致。因此,我们要把权力化解到科学管理制度之中,变领导决定为制度管理。也就是说,将原先由领导者个人决定执行,变成领导者为组织者和执行决议者。这时领导者的职责在于,根据上级精神、原则,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制定具体政策、规则、审批标准程序等并公之于众。然后,按这些标准程序办事。符合条件的,限时批准,不需要上级批条,更不需要“托人情”、“找关系”。比如,福利分房之初,公房由管房者配给。后来改由分房委员会集体讨论,制定评分标准,然后由高分到低分,按分数高低选房。这种做法,就是把少数人的决定权,化解到具体规则之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现在,我们的干部任用和待遇往往是“职务只上不下、薪金只增不减”。实行“高薪”制后,就要按职务高低、能力强弱、贡献大小给予相应薪金。在官员任职期间,实行定期考核。如果他工作能力强,能创造显著政绩,就要给他高薪;如果他能力差或不作为,那就安排与他能力相当的职务,降到相应职务的薪金。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使官员“不想贪”

  在官员管理上,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只能起到强制和约束作用,使官员克制腐败犯罪行为,免于受到惩罚,使其“不敢贪”;运用经济手段,保障官员过上相对体面的生活,使其“不必贪”。但严刑峻法和高薪养廉,都不能从思想上解决根本问题,使官员“不想贪”。所以,高薪养廉也好,依靠法律制度反腐也好,对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都不能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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