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陆续尝试和采取了一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方面的创新举措。包括流动人口中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批捕程序中的律师参与、有别于成年犯罪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和未成年人违法前科消灭等……
十年前的一个春节前夕,一名刚刚庭审结束的未成年在押人员在法警押解下回到看守所。一进监室,小家伙就兴高采烈地对同监室友说:“判了!判了,终于可以回家过年啦!”
这个满脸喜气的孩子叫蒲B,是因受人指使抢夺一妇女项链被当场人赃俱获的,涉案项链价值一千余元,已由办案人员发还事主。
作案时,蒲B只有16岁。当法官当庭宣布判处他拘役4个月时,这个天真的孩子还不甚明白“拘役4个月”是什么意思。后来当律师告诉他没几天你就可以回家过年了时,这家伙差点在法庭上吼一声“耶!”
蒲B已被羁押3个多月,他在看守所度过了他17岁的生日。出得庭来,他感到一身轻松,心里暗暗筹划着过几天出去后在哪家火锅店好好搓一顿。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仅小编所在的这所中型看守所,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一致都保持在20名左右,高峰时曾达到50多名。
按照小编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刑事案件的通常情况来看,蒲B抢夺案的办案效率还算是很快的。如果不是已被羁押3个多月的“既成事实”,法院或许会对他适用非监禁刑,甚至还有可能免于刑事处分。
小编常想,司法机关天天面对许许多多的犯罪嫌疑人,到了看守所后就成了“在押人员”。其实,这些人中,其中有些人必须抓捕,有些人可以只判不抓,还有些人可以不抓也不判。
当然,但究竟那些人必须逮捕法办?那些人可以不抓只判?还有那些人可以不抓也不判?这是否也是考量一个司法人员、特别是刑事侦查人员综合素养的基本内容?
其实有些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抓
因为尽管我们有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抓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有的甚至可以不判
因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诉不判不等于就此放过他们,因为对他们“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据了解,许多地方的侦查人员为了办案方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动辄使用拘捕手段,而在后来的办案过程中即使发现适用强制措施不当也不予及时变更。
一些已经取保候审或者监事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被起诉或者即将开庭时,起诉或者审判机关又将他们拘捕羁押。致使对只有轻微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本可适用非监禁刑的,而由于已被羁押或者羁押较长时间的客观事实,不得不按照“关多久,判多久”的“惯例”适用监禁刑。
其结果,不仅难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还有可能在羁押期间因为其他在押人员的“交叉感染”或者“培训”,使之成为重新犯罪的“后备军”。
应当指出的是,不少司法机关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采取拘留、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时,与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样,往往看重的只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对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以及“有无逮捕必要”的限制条件往往很少考虑。
以常见多发的盗窃、抢夺罪为例,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不仅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监禁刑,而且还有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但有的办案人员片面认为,只要法定刑中有监禁刑的规定就可以适用羁押强制措施。
这样,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具备家庭、学校或者社区监控、帮教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仍然适用了羁押强制措施。
还有一些地方的侦查人员为了完成破案打击任务,受单纯办案观念的影响,动辄限制人身自由,似乎只要把犯罪嫌疑人抓住关押起来就“成功了一半”。
这种观念和做法,是非常危险的,也是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确立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近年来,各地陆续尝试和采取了一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方面的创新举措。包括流动人口中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批捕程序中的律师参与、有别于成年犯罪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和未成年人违法前科消灭等。
愿更多的司法者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要忘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把国家立法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宗旨真正落到实处。
原文标题:“少年犯”被判刑后竟高兴得差点在法庭上“耶!”――也谈“关多久,判多久”的“司法惯例”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卢卫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