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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岚洋:否认和歪曲历史事实的言行不属于言论自由!

发布时间:2018-03-02 作者:鲜岚洋


    2017年12月22日,《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将明确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对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弘扬烈士精神方面等作出规定,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用行动回应社会各界对捍卫英雄的高度关切……



    2017年12月22日,《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

 

    这部法律草案将明确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对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弘扬烈士精神方面等作出规定,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用行动回应社会各界对捍卫英雄的高度关切。

 


历史回顾

 

    二战给欧洲各国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和耻辱。

 

    针对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屠杀犹太人的历史,欧洲各大陆法系国家纷纷通过立法加以确认,这些国家包括法国、比利时、荷兰、德国、奥地利、匈牙利、罗马尼亚等。欧盟也在《反种族主义和仇外框架决议》中引入了相关法理和法条。

 

    欧盟和相关16国的此项立法大多采用“禁止性规范”的方法,禁止否认屠杀犹太人的言论。法律所禁止的言论包括:认为屠杀历史根本没有发生过,或者认为那段屠杀历史在方式和范围上并不像普遍认可的那么大。

 

德国
 

    1979年,西德联邦法院首次对“言论自由”作出严格界定。根据这项判决,犹太公民有权基于德国公民权的规定,要求纳粹分子承认对犹太人的迫害;联邦法院还认定,否认第三帝国屠杀犹太人的历史,就是对每个受害者的侮辱。

 

    在“犹太人集体诽谤案”中,德国联邦法院认为:任何人否认第三帝国谋杀犹太人的历史事实的言论,不得主张《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1项的言论自由;并强调“有犹太血统者,基于其人格权,得在德国联邦共和国请求承认犹太人在纳粹统治时期所遭受被迫害的命运,否认在第三帝国谋杀犹太人的事实者,系对犹太人中之任何人构成诽谤。”

 

    1985年4月,联邦议会通过决议,将否定迫害犹太人的行为判定为对犹太人的侵害,应给予法律惩处。

 

    德国刑法禁止针对特定人群煽动仇恨。1992年修订《公开煽动法》时,在第130章新加入了专门针对禁止否认屠杀言论的“特殊条款”。另外,德国《刑法典》第189条还规定,任何对于逝去生命的人们的贬低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

 

    1994年5月,联邦议会《反纳粹和反刑事犯罪法》的法律,加重了“煽动罪”的定罪程度。按照新法,在公开场合宣传、不承认或者淡化纳粹屠杀犹太人的罪行,可依法判处3-5年徒刑。

 

奥地利


    在1992年特别通过了《纳粹禁令》,其中的第三款规定,“任何人通过印刷媒体、广播媒体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否认,肆意轻描淡写,或者赞同纳粹种族屠杀以及纳粹反人类罪行的,将被判处1到10年的刑罚;危害特别严重的言行,将被判处最高20年的刑期。”

 

以色列


    以色列在这方面更是毫不含糊,2004年其立法机构通过的一项动议,将任何“否认二战犹太人大屠杀”的人定罪,而且将向相关国家要求引渡这种“大屠杀否认犯”——不管其是不是以色列公民,也不管其发表言论时是否在以色列国土上。

 

欧盟


    欧盟《反种族主义和仇外框架决议》规定:公开纵容、否认或严重歪曲依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定义的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以及依据纽伦堡审判,对危害和平、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行为处以刑事制裁。

 

法国


    1990年7月,法国立法机构通过“盖索法”,对1881年《新闻自由法》进行了修正。依据“盖索法”,可对那些对纽伦堡审判裁决结果和前提提出质疑的人实行刑事制裁。

 

    ……

 

严峻现实
 

    在我国,近年来,互联网上一些编造谣言抹黑英雄、诋毁先烈,或用娱乐化形式贬损英雄,否认南京大屠杀事实的现象备受舆论关注。董存瑞、邱少云等曾激励几代人的英雄人物,成了一些人调侃、恶搞的对象,这样的行为不仅亵渎了为国家和民族献身的英烈,也触碰了人民群众情感的底线。

 

立法亮点
 

     2017年12月22日,《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将明确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对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弘扬烈士精神方面等作出规定,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用行动回应社会各界对捍卫英雄的高度关切。该草案针对烈士权益的保护主要有以下亮点:

 

    1.英雄烈士不容亵渎

 

    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提出,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草案明确规定:“禁止歪曲、丑化、诋毁、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民政、工商等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有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职责。”

 

    2.褒扬烈士 抚恤优待烈士遗属

 

    草案规定,公民牺牲,依法评定为烈士,对其英勇献身的行为予以褒扬;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以及在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

 

    3.纪念日应开展烈士纪念活动

 

 

向烈士敬献花篮,开展烈士纪念活动

 

 




参观历史博物馆


 

    国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组织开展纪念活动;为英勇献身的烈士举行庄重的送迎、安葬仪式;建立健全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驻该国使领馆应当组织开展祭扫活动;引导公民通过瞻仰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参与纪念活动等。

 

    4.明确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民政、工商等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有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职责。

 

    ――网络运营者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网络信息时,负有及时处置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民政、公安、网信等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小编评说
 

    小编认为,侵犯英雄烈士权益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有可能牵涉到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民政、工商各个方面。

 

    因此,该草案明确了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的责任主体,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民政、工商等部门在履行职责中都有维护英雄烈士名誉的职责,在英雄烈士权益的保护中有利于发挥各方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对于这些责任主体的明确在烈士权益保护,引导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同时,草案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处置的义务,对网络空间的规范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而建立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小编认为是本草案最大的亮点。

 

    一直以来,烈士权益的保护由于公益诉讼的不完善和缺乏诉讼主体而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有了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后,小信对怀有不良企图污蔑英雄的历史虚无主义者能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同时,英雄烈士的权益保护也会迈上一个新台阶!

 

    言论自由绝对不是历史虚无主义的保护伞!相反,我们在行使言论自由时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先烈。法律,不仅保护言论自由,而且保护人类共同的感情,保护“热爱和平,反对战争”的共同认知,保护为正义,为自己国家独立,复兴和富强而奉献生命的先烈们。否认历史,污蔑先烈的行为损害了我们的共同感情,是对于自己国家和民族的背叛,不仅法律不会保护这种行为,而且会受到我们自觉地共同的反对,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义务铭记历史,尊重先烈,自觉同这种历史虚无主义作斗争!

 

    不光是针对烈士权益的保护,有关中华民族近代以来的屈辱史和抗争史的事实同样也不容否认!我们的立法进程也应加快,同时我们每个人都应自觉抵制错误的历史观。

 

    针对“否认南京大屠杀”历史事实等言行的控制和打击力度也应加强,我国也有人大代表提议制定“否认大屠杀罪”,《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的提出为相关法律的提出和完善起到了很好的先导作用,亟待在保护有关中华民族共同情感,共同利益的历史事实方面的立法,司法,执法体系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同时,保护好历史遗迹就是保护好共同的记忆,是留给子孙,见证发展历程的重要凭证。

 

    在地方立法中,应加强对历史遗迹的保护,特别是关于革命历史遗迹的保护。以四川为例。四川有革命老区,朱德,邓小平故居以及众多的革命烈士陵园。这就要求我们在地方立法中,注重对革命遗迹历史文物的立法保护,以及相关保护和开发措施的加强!

 

    网络是没有硝烟的战场,历史虚无主义的出现,网络社交平台是重灾区,我们每个人在网络空间中都要做好维护员,监督员。不光我们个人应自觉抵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不当言论和行为的抵制和打击力度!

 

 

 

原文标题:否认和歪曲历史事实的言行不属于言论自由!--以《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进入立法程序为视角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鲜岚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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