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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万泉 刘厚林:论法院文化建设

发布时间:2018-05-07 作者:林万泉 刘厚林


    法院文化建设不单单体现在物质文化建设,也不是普通的、大众的精神文化建设,法院文化的支柱应当为司法礼仪、庭审艺术和裁判说理,只有这三个支柱建设好了,那么法院文化建设才找到了真实的载体,才会有自己的特色,才会实现历经千锤百炼后的长足进步……



    近年来,法院系统非常重视法院文化建设。纵观法院系统的文化建设,可谓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有的法院把书法、摄影、演讲、朗诵、征文、文艺演出等文化活动作为法院文化建设,也有的法院把春游、冬泳、健步行、篮球赛、乒乓球、羽毛球、拔河等体育活动作为法院文化建设;还有的法院把古今司法廉政故事、格言、漫画、图片、书法和上级法院的“严禁禁令”全部制成版画形式,在法院审判大楼每层走廊两侧悬挂,制作成法院文化长廊,以营造法院文化的廉政氛围……


    应当说,这些做法从法院文化硬件和软件方面下足功夫,做得非常全面,营造出浓烈的文化氛围,也体现出一定的司法氛围。


    但法院文化建设应区别于普通文化和大众文化,有的法院提高干警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的做法并没有体现出法院文化,有的措施展示诉讼流程方便当事人也仅体现了法院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并没有着重体现法律文化。

 


 


    小编认为,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古往今来,人们对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是以其公正、庄严而敬重,所以,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司法礼仪、庭审艺术和裁判说理才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支柱,应当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


    我们应该在整个法院工作中,从注重司法礼仪、提高庭审艺术、加强裁判说理方面着手,提高法院文化建设,以彰显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公平为民的司法形象。


司法礼仪文化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外在形式


    (一)司法礼仪是司法公正的外在体现


    法院文化的核心价值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表现为: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官长期以来形成“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在思想上缺乏重视司法礼仪的意识,认为只要心中有法律就行,外在行为可随意。例如,有的法官服装打扮不注意形象,服饰搭配不合理,有的法官开庭耐不住烟瘾,有的法官坐在审判台上前俯后仰,翘着二郎腿,有的法官开庭时随便进进出出,接电话打手机,有的法官喜欢耍耍威风,随意训斥当事人。


    但是,形象公正是最能直观反映司法公正,体现司法权威,因为它是能够最直接、最真切地被司法活动参加者所感知。人们总是希望以看得见的方式触摸到正义,中国古代的独角兽和西方手持天平利剑的正义女神就是用来表示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向往。司法礼仪是形象公正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正的外在体现。


    (二)司法礼仪是法院文化的外在形式


    司法礼仪,它应当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所有参加主体所遵守的一种特定仪式和程序。它属于一种司法文化,是经过长期积淀而形成的,具有鲜明的历史性、文化性和规范性,是司法理念的外在体现。


    司法礼仪是法院文化的重要支柱。高雅规范的司法礼仪,是法官的气质与素养、风度与学识、礼貌与仪表、谈吐与举止的深层次外溢和传递。


    标准规范的司法礼仪,是法官主持庭审、召集调解、执行案件、接访处访和做群众工作中公正、公信的示意与表现。因此说,司法礼仪是法院的重要支柱和外在形式,规范的司法礼仪,承载和呈示着司法的公正与公信。


    目前庭审中对司法礼仪重视不足,影响法院文化建设的现象还时有出现。我国的司法礼仪制度还是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不够,同其他司法制度相比呈现明显的滞后。


    司法礼仪,应司法公正要求,主要在庭审中通过法官的行为、活动及相应的仪式表现出来,其要求应该是方方面面,自成体系的,其目的是强化法律的神圣性和公众的虔诚情感,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礼仪,表面上是法官的个人行为,实质上是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体现。司法礼仪需要法官公正内心与高雅的举止、谨慎的言行及端庄的仪容服饰等外在行为一致,才能得到公众表里如一的敬仰。

 


 


    只有当法官的举手投足都应符合法仪,一言一行都体现出法治精神,保持庄重、文雅、得体、大方的仪容举止,把司法礼仪浸透于自身的血液之中,随时随地体现出礼仪精神,才能无声息地影响着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平稳当事人的情绪,让当事人产生依赖感,相信法官对自己是公平公正的,从而自觉服从并愿意遵守法官所作出的司法裁判,使得纠纷易于解决。这样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才不会是空中楼阁。因此,司法礼仪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支柱。


庭审艺术文化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内涵


    法院文化主要指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以及法院中审判辅助人员围绕着法律而产生的对法院各项活动的看法、态度、评价、信仰、价值、思维习惯等等的观念形态所构成的心态结构,同时还包括法院的整体氛围和一定的司法行为模式(主要表现为司法礼仪)所呈现出来的象征性样态。


    它主要包括彰显与未彰显的司法价值观、司法思维、司法礼仪和司法氛围等四项核心要素。


    庭审是法院文化的司法价值观、司法思维、司法礼仪和司法氛围等核心要素最直接、最集中的展现方式。庭审文化是法院文化更深层次的演变。


    (一)“控辩式”庭审需要居中的语言艺术


    语言是思维的产物,庭审语言是庭审各方参与者思维的表达。庭审的语言艺术需要将事实、证据、法律进行系统加工,进而转换为准确的语言表达出来,以达到庭审效果。


    我国庭审当事人处于控辩双方对抗模式,法官处于居中主导地位。庭审是一个动态的交际过程,从语言信息的互换来分析双方当事人之间诉讼冲突的焦点,对于如何提高法官识别庭审冲突的争议之处,提高当庭归纳能力,适时调整庭审进度,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举证、质证活动,高效、公正地主持庭审将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当事人在控辩的过程中存在焦点冲突,法官在庭审中表述需要使用尽量客观的法律语言,评价双方不同的观点,确认法律事实,语言要客观、居中,不可落入当事人的语言陷阱之中。


    (二)驾驭庭审需要缜密的法律思维


    “职业法律思维,是指运用法律基础理论、专业术语、专业逻辑分析、判断问题的认识过程。与行政思维相比较,法官的职业思维具有中立性、被动性、独立性、形式性和单一性的特性。”


    法官法律思维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累积和法律程序的坚守,而且是法律方法的高超运用,更意味着法律理念、法律价值的极致。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的肌体,法律程序是其骨架,法律方法是其血液,而法律价值理念是其灵魂。


    中国法律人在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时,绝不能只将法律问题做孤立化处理,而应当将其放在中国的法律文化乃至整个文化的背录下思考问题。


    因而,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仅要有司法礼仪的外在形式,还要尊重法律,运用法律知识、法律程序、法律方法和法律价值等要素构成的法律思维驾驭庭审。


裁判文书文化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精髓


    如此穿梭奔波,劳心费神,根本动因还是因为秉持常识、常理与常情,为大家过日子提供可得循依的常态、常规与常例,是司法及其从业者的职业本分与志业追求,更是其天职之所在。


    裁判说理是法院运用法律与情理,法律思维与内心认知将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则联系起来以维护人们在一起生活塑造的行为模式(社会秩序)。


    (一)裁判文书是法院文化最直接的表现形式


    司法裁判文书,作为诉讼各方实现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的根据,体现了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法律职业技能;司法裁判文书的内在结构与形式,反映了法官的司法礼仪素养;司法裁判文书的制作,反映了法官是否以合法合理的形式开展庭审活动。


    因此,司法裁判文书,不仅是司法活动的载体,也是司法礼仪的载体,不仅反映法官的法律职业技能,而且体现法官对法治的信念。虽然我国司法裁判文书中的程序制作许可制度、类别和形式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不断发展,但裁判文书出现叙述事实不清,说理不充分,引用法条不规范,漏字、错字、别字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既显示了法官个人的作风轻浮,又损害了司法活动的庄重严肃,无论案件的裁判结果如何,法官的素质首先就在当事人心目中大打折扣。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产品,其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法院司法形象及司法公信力。法院裁判文书就是法院文化最直接的表现形式。


    (二)裁判说理是法院文化的精髓


    法院裁判文书是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个重要载体,也是司法价值观念的重要载体。一份裁判文书的制作,不仅仅是要告诉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对案件事实处理的结果,更重要的是用充分的依据、浅显的法理、入心的情理、深刻的哲理系统地阐述判决产生的过程和依据、理由,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看得懂,好理解,易接受。


    法官在制作司法裁判文书,对诉讼各方的观点和论据进行冷静、详细、慎重和适当的评议,明确其作出裁判的根据和理由,不仅能约束当事人,还能宣传法律、弘扬法治,弘扬法律文化,体现司法价值观念,彰显法院文化。


    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彰显法院文化,法官在评判时更要注重说理。做一名高素质的法官,将其思考过程和结果传递给当事人,让当事人接受法官的结论是一项很重要的内容。法官的说理,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把握:事理、法理、情理、伦理。


    所谓事理,就是法官推论、考究案件事实的道理。我们有很多案件,是属于案情比较复杂的,即平常所说的“事很难查”。如何透过现象看本质,结合证据探事实,就是如何查事,这个过程就是讲事理。实际上就是探寻事实的规律。


    只有把事理说通了,才有可能建立正确的基础,才能为下面三个“理”埋下伏笔,才能让当事人接受法官对事实的认知,为进一步调解和裁判奠定基础。相反,如果认定事实不合逻辑,事理说不通,难免给人“糊涂法官判断糊涂案”的看法,当事人也不会心服口服,更别谈调解了。


    所谓讲法理,并非单指法律法规、法学理论、名词解释的摘抄或复制。法律是教条化、格式化的死条文,法官必须把它明白化、通俗化、必须用老百姓(起码你的当事人)能听懂、读懂的语言去深入浅出地解释通。法律是死的,法官是活的。法官有义务、有责任解释法律、宣讲法理。讲法理,


    所谓讲情理,就是法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亲情、友情、爱情等人类最美好的情感去打动当事人,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增强亲和力,给当事人以人性化执法的印象。话说到位,情感到位,思想做通了,案件就易于处理。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道德、情理、法律、伦理的多方面评判。不仅当事人容易接受,社会公众也会认同法官的裁判。这样既评判了过错与责任,又宣示了法官情感与道德的向背,还宣传了法院文化。  


    所谓讲伦理,属于道德范畴。老百姓遇到纠纷,首先想到用伦理评价,但法律不一定人人都懂。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也是千百年流传下来的国粹、民粹,讲法律不能脱离伦理的辅助。法官讲伦理,就是要让伦理起到辅助作用,强化法理、情理,彻底“以理服人”“以德服人”,倡导正确的伦理观念、道德观念。同时,通过当事人对正确伦理的认同接受进而服从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法官应该将“道德与法律并用,法理和伦理共重”,这样以此更加彰显法院文化。


    讲好事理、法理、情理、伦理,是法官的职责,法官的义务,说易行难,靠的是法官在工作中摸索、实践,靠的是高超审判调解技巧和文书制作功夫,靠法官深厚理论功底和对国情民俗的稔熟和洞察。

 

    综上所述,法院文化建设不单单体现在物质文化建设,也不是普通的、大众的精神文化建设,法院文化的支柱应当为司法礼仪、庭审艺术和裁判说理,只有这三个支柱建设好了,那么法院文化建设才找到了真实的载体,才会有自己的特色,才会实现历经千锤百炼后的长足进步。


    司法礼仪与庭审艺术和裁判说理都不是“小节”,它们是国家司法文化建设的真实载体,更是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内涵和精髓。

 




原文标题:也论法院文化建设——以司法礼仪、庭审艺术、裁判说理为三大支柱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林万泉 刘厚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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