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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玉:法律若不能鼓励道德行为就不是善法

发布时间:2013-07-05 作者:


    我们应该还没有忘记,2006年末发生的一件引发公众极大争议的彭宇案。继彭宇案之后发生的多起助人为乐反遭法律惩罚的案件,不断考验着法律的道德底线。应该说,案件背后值得深思的,不仅是法律如何适用,更是法律应该如何维护最低道德水平的义务……



    张玲玉撰文说,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法律,就与道德和人心合而为一。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道德和法律如同治国的两翼,缺一不可。

董仲舒:儿子救父亲而误伤父亲应该免罪

    法律与道德深刻的关联性,体现在司法活动中便是法官断案时会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动机,做到法意、人情两不相违。这样的司法活动自汉代就已经彰彰甚明了。

    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倡春秋决狱,以《春秋》中的微言大义作为判断罪之有无、罪之轻重的依据。春秋决狱的核心在于“论心定罪”,根据犯罪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意愿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犯罪人的主观意图若是好的,哪怕违背了法律规定也应该免于处罚;反之,犯罪人如果主观动机是恶劣的,即使做的事情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也应该受到惩罚。

    当时有一个著名的案例,父亲和别人因为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却误伤了父亲。按照当时的法律,儿子打伤父亲,以下犯上,要按律处死。但是董仲舒根据孔子的观点,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而是为了救父亲,所以应该免罪。

“论心定罪”:因孝心引起的杀人应该宽宥

    董仲舒之后,引经决狱之风依然很盛,甚至到了盛唐之世,还可见到类似的事情。

    《新唐书•列传第一百二十》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穆宗时,京城人康买得的父亲跟云阳的张莅索要债务,恰逢张莅大醉,与康买得的父亲发生争执,张莅身形彪悍,眼看着康父面临着生命危险,十四岁的康买得估计劝解无用,就用铁锨砸了张莅的脑袋,过了三天张莅就死了。对于这则案件,刑部侍郎孙革引用《春秋》,认为买得救父心切,杀人不算故意行凶。先王制定刑律的精神,必先考虑父子之间的亲情。《春秋》原心定罪,《周书》中的各种刑罚也是可以变通的。买得杀人是因孝心引起的,应该宽宥他的行为。

春秋决狱对于犯罪行为人“心”的考察本身就符合法律归责的原理

    以往的论者多将春秋决狱看作是古代礼法不分、任情枉法的罪魁祸首。民国时期著名学者章太炎认为:“上者得重秘其术,使民难窥,下者得以因缘为市”,认为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司法恣意专断的罪魁祸首,但是却忽略了春秋决狱中对于犯罪行为人“心”的考察本身,就符合法律归责的原理。

    我国现行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规定了犯罪需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其中主观要件即行为人的犯罪心态,故意还是过失对于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以杀人罪为例,故意杀人比过失杀人处罚要严厉,这种过错归责原则和《春秋》中蕴藏的原理可谓异曲同工。董仲舒记载的上述案例中儿子要救父,却误伤了父亲,按照现在的犯罪理论来分析,就属于过失致人伤害罪,其社会危害性要远远低于故意伤害罪,放在今天来处理,处罚也会轻得多。

排除亲属作证:古代亲亲相隐伦理原则的一种回归

    除了对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即“心”的考量外,春秋决狱中的许多符合人情的规定也在今天得到了延续。

    比如春秋决狱肯定亲亲得相首匿,而今年刚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的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考虑到强制被告人亲属作证,会破坏家庭伦理关系,也违背人情,就对亲属作证做出了排除规定。这一规定无疑更加符合人性,也是古代亲亲相隐的伦理原则的一种回归。

    从这个角度来看,春秋决狱蕴含的法律与道德合一的精神仍然值得我们继续发扬。当然,今天的社会我们不可能拿孔子的《论语》来断案,但《论语》背后的道德伦理仍是我们需要坚守的,亲情伦理、团结互助、友善待人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应在司法活动中得到考量和尊重。

西方有一句法律格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西方有一句法律格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一个法律制度必须展示出与道德或正义相符的某些一致性,才能获得合法性,公民才能主动服从。而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对于人心善恶的考察,也正是建立在法律的道德性基础之上。从这一点上来看,古今中外的法律和道德原理是相同的。

古人早在汉代就已经用春秋决狱将伦理道德的考量融入法律之中其智慧岂不大哉

    当下我们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道德的力量。如果司法活动全然不考虑道德和情理因素,只是僵硬地适用法条,那么最终也会构成对法治的伤害。我们应该还没有忘记2006年末发生的一件引发公众极大争议的彭宇案,继彭宇案之后发生的多起助人为乐反遭法律惩罚的案件不断考验着法律的道德底线。应该说,案件背后值得深思的,不仅是法律如何适用,更是法律应该如何维护最低道德水平的义务。

    依法治国并不意味着完全排除道德。法律若不能鼓励道德行为就不是善法,法治若不能鼓励道德行为就不是善治。古人早在汉代就已经用春秋决狱,将伦理道德的考量融入法律之中,其智慧岂不大哉?



原文标题:春秋决狱,道德与法律双赢

资料来源:法制日报

(立法网  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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