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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性侵被害人撤诉也没用

发布时间:2014-04-28 作者:


    本案有趣的地方在于,为何被害人菲佣都已经同意和解、撤销起诉,且翻供说自己未受性侵害,法院还是坚持判冯沪祥有罪呢?这是因为,原本强制性交罪(强暴)为告诉乃论之罪,必须被害人提出告诉,检察官才能起诉,法官才能审判……



    作者  杨智杰

    1999年,台湾修法将强制性交罪改成非告诉乃论罪。

    最近,台湾前立法委员冯沪祥性侵菲佣案件判决逆转。

    2004年,冯沪祥被他的菲律宾籍看护工指控对其性侵害。检察署以菲佣下体采集到的DNA与冯沪祥的相符等理由,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诉。

    在性侵事发后,冯沪祥妻子曾给予被害人80万元,作为两年工资加遣散费以及年终奖金加红包,希望菲佣撤回起诉。后来菲佣与冯沪祥和解。冯沪祥在一审时也提出和解书,内容为菲佣愿意主动放弃对其的控诉,也放弃民事、刑事的可能控诉。

    诉讼期间,菲佣已经回菲律宾,冯沪祥通过在菲律宾的友人与被害人接触,教唆被害人将说词改为因不满冯妻彭业萍的管教,蓄意诬陷冯沪祥。在菲佣阴道中采集到的冯沪祥的精子,是菲佣在冯沪祥与太太性交后留下的保险套中取出的。

    冯沪祥将此翻供文件送交一审合议庭审酌。合议庭认为这项文件不仅与警讯陈述不同,且与卷内证据不符,虚假性极高,故认定该文件无证据能力。

    2005年,士林地方法院一审宣判冯沪祥因妨害性自主处有期徒刑四年。冯的三个女儿,包括长女冯復华、次女冯国华、三女冯文则同时因涉嫌作伪证被士林地检署起诉。

    冯沪祥不服判决,继续上诉。2008年,高等法院二审宣判,仍维持原判。2009年,高等法院合议庭更二审改依“利用权势性交罪”,判处冯有期徒刑一年,减刑为六个月,但之后遭“最高法院”发回更审。2011年,高等法院更三审判决逆转,采信菲佣事后的翻供,认为是菲佣陷害冯沪祥,将冯沪祥改判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2011年9月1日,“最高法院”撤销无罪判决,全案发回高院更审。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认为菲佣事后的说词不成立。法院认为,根据专家证人许俊杰的证词,精子离开人体,会在一小时内死亡,但菲佣在冯与妻子行房超过四小时后才取得精液,精子应早已死亡。菲佣显然是因为拿了冯沪祥的和解金,所以才会翻供并撤销起诉。

    本案有趣的地方在于,为何被害人菲佣都已经同意和解、撤销起诉,且翻供说自己未受性侵害,法院还是坚持判冯沪祥有罪呢?这是因为,原本强制性交罪(强暴)为告诉乃论之罪,必须被害人提出告诉,检察官才能起诉,法官才能审判。但是由于过去许多性侵案件被害人身心受创,不愿意出庭作证受二次伤害,所以往往不提出告诉。

    因此,在1999年,台湾修法将强制性交罪改成非告诉乃论罪,并从2001年开始适用。自此之后,发生性侵案时,就算被害人不愿意出面告诉,检察官还是可以为了社会正义,提出公诉,而法官也可以对之判刑。这就是为何冯沪祥的菲佣都已经拿了钱回菲律宾并撤回告诉了,法官却还能对之审判并追究到底的原因。



原文标题:性侵被害人撤诉也没用

原文来源:法制周末

(立法网  肖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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