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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恶的性侵:孩子我们拿什么保护你

发布时间:2014-04-28 作者:


    3月2日,在“女童保护全国两会座谈会”上,发布了一份《2013年儿童安全教育及相关性侵案件情况报告》。报告显示,2013年以来,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呈持续高发状态,自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案件就高达125起,平均2.92天就曝光一起……



    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势的群体,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触及法律、文明和道德的底线,必须采取严刑峻法进行打击。我们究竟能为孩子们的安全做些什么,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现象:每2.92天曝光一起性侵儿童案

    “女童保护”项目发现,2013年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中,受害人群呈现逐渐低龄化趋势,尤其以8岁到14岁的小学生居多。“女童保护”项目统计,被公开报道的419名受害者中,8岁到14岁的有340人,占总量的81.15%(公开报道未公布受害者年龄的未统计在内)。

    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2013年对40起儿童被性侵案的统计显示,留守儿童性侵案件占到统计案件总数的47.5%。海淀法院2013年10月公布一项性侵幼女案调研,指出被害人多是小学生,且以外来务工人员的孩子为主。

    在2013年被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中,教师是曝光最多的犯案群体,达到33起;校长作案达到10起,列第三位,官员作案达到6起。这严重冲击了社会的心理道德底线,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感产生了相当负面的影响。

    去年9月,教育部等四部门下发《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指出“要通过课堂教学、编发手册等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经过专家撰写、科学论证的全国性防性侵教材教案,这一领域在全国仍是空白。

观点:尽快建立儿童保护意识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我国目前缺少公共监护制度,导致留守儿童、流动人员子女已成为儿童性侵害的“重灾区”。与国外不同,即使孩子被监护人伤害,目前我国不能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此外,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将幼女作为“卖淫女”身份处理,这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同时,嫖宿幼女罪其实规避了对“轮奸”的认定,成了犯罪者的“免死条款”。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副主任童小军:实际上女童性侵一直都存在隐性现象,如果没有被媒体曝光可能就藏在“黑屋子”里,但是我吃惊的是我们这么晚才意识到这个问题。现在社会需要改变错误认识,建立儿童保护意识。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我国很多性侵儿童案件发生在乡村偏远地区,有的犯案者是30、40岁甚至年龄更大的老师。我将之归纳为“弱肉相残”。原因有二:一是很多乡村教师的待遇差、社会地位低,精神是不健康的。二是偏远地区法治基础环境较差,人们法治意识薄弱,性侵儿童案件的查处力度也不够。

相关链接

    “女童保护”项目——由全国各地100多名女记者、联合京华时报社、人民网、中国青年报社及中青公益频道等媒体单位,于去年6月联合发起的公益项目,设立在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下。“女童保护”以“普及、提高儿童防范意识”为宗旨,致力于保护儿童,远离性侵害。

    嫖宿幼女罪——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嫖宿幼女罪自产生以来,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2009年陕西略阳县“嫖宿幼女案”之后,嫖宿幼女罪更是被民众诟病。

    严惩性侵儿童犯罪——2013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原文标题:去年全国曝光125起性侵儿童案孩子,我们拿什么保护你?

原文来源:法制生活网

(立法网  肖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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