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安委员说,现在很多行贿人就腐蚀了一批人,通过作证以后就免除处罚,然后再去腐蚀新提拔上来的领导,由此不断恶性循环下去,难以达到预防和惩戒犯罪的目的。韩晓武委员也认为,这样修改对于行贿人的处罚力度仍然不够,会造成行贿人怀有侥幸心理。韩晓武说,这条规定修改的方向应是彻底取消“免除处罚”……
贪腐犯罪的修改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根据草案一审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次草案二审稿对该条款作出调整,删除了“检举揭发行为”等的表述,将这条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多位常委会委员看来,这一规定依然赋予了行贿人“免责条款”,不利于打击贪腐犯罪。“行贿罪根据情节和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但是不能免除处罚。”令狐安委员说,现在很多行贿人就腐蚀了一批人,通过作证以后就免除处罚,然后再去腐蚀新提拔上来的领导,由此不断恶性循环下去,难以达到预防和惩戒犯罪的目的。韩晓武委员也认为,这样修改对于行贿人的处罚力度仍然不够,会造成行贿人怀有侥幸心理。韩晓武说,这条规定修改的方向应是彻底取消“免除处罚”。此外,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提高了向特定关系人(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行贿犯罪的刑罚标准,规定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明确单位犯此类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这有利于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是非常必要的。”贺一诚委员对此表示。同时他提出,就单位犯罪而言,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与前款规定的个人犯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相比,显然太轻,与行为的危害性也不相称。为了避免个人假借单位名义行贿逃避刑罚,贺一诚建议,对于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应依照前款自然人犯罪的标准量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