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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骋:四川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述评

发布时间:2018-04-25 作者:邵骋


    4月1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近日,通江县人民法院杨柏法庭责令通江县至诚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垃圾处理规范和标准对违法倾倒的垃圾进行处置,对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这是四川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可以预见的是,在各方的努力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会不断地发展,而这势必会加速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4月1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近日,通江县人民法院杨柏法庭责令通江县至诚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垃圾处理规范和标准对违法倾倒的垃圾进行处置,对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

 

    至诚镇政府表示,认真执行判决,在等待县上统一修建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竣工前,对全镇现有的垃圾实行统一回收,运往县城垃圾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确保全镇垃圾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

 

    这是四川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因此一经报道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去年11月24日,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通江县至诚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处理场镇生活垃圾,对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性治理。

 

 

 

 

    今年2月5日,通江县人民法院在巴州区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4月11日,通江县人民法院在杨柏法庭对此案公开宣判,判决支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

 

    历时接近半年的诉讼不仅吸引了大众的视线,更将公益诉讼推到了人们的面前。

 

    公益诉讼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为保障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这种诉讼在认定原告资格、审理方式、证据规则、裁判方式等方面都与传统的诉讼模式存在明显区别。

 

    由于在本质上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免受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其他公民的侵害,一般被认为具有维护法律秩序的客观诉讼性质。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

 

    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因此,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作为法律制度整体构建中的一部分,公益诉讼制度自身有其他制度无可比拟,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它在某种意义上弥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为提高国民素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

 

    在国外,公益诉讼已经日趋成熟。美国是现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它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原告的多元主义思路。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法》,1914年《克莱顿法》均规定对反托拉斯法禁止的行为,除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可提起衡平诉讼,其他任何个人及组织都可以起诉。1986年10月的《反欺骗政府法》第二次修正案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发现有人欺骗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美国政府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以后分享一部分罚金。《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也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合众国的名义提起。”

 

    而作为典型大陆法系的德国,则规定,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可提起民事诉讼。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民事经济法律都规定了有关公益团体(如消费者保护团体,促进工商业利益团体等)可以提起团体诉讼。

 

    同样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在公益诉讼的道路上也不断地探索着。

 

    2014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3年,地方各级法院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48万多件,涉案标的总额达到人民币119亿余元。最高法表示,公益诉讼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方式,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宣布公益诉讼改革工作选择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二年。

 

 

 

 

    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适时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联合作出实施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2017年6月27日,经过两年试点和充分调研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除了制度方面的不断完善外,在实际运用中公益诉讼也展现出了不小的成果。

 

    2017年6月,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检察院成立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此后,检察机关通过摸排相关证据线索后发现,在“家电下乡”活动中,阳曲县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没有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财产损失。

 

    7月,阳曲县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在“家电下乡”补助审核发放中负有监管职责的县财政局和县经信局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上述单位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及补贴兑付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且严肃处理各类骗补行为,积极配合有关单位依法追缴骗补资金。

 

 

 

 

    截止2017年11月,涉案经销商已经向县财政专户退款292万元。

 

    阳曲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该案中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县检察院依法作出结案决定。

 

    这起公益诉讼案件为当地挽回了接近300万的损失,同时也对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起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毫无疑问,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新途径,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适用前景。

 

    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它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有了司法保障;并且它能极大地促进实现法治。

 

    公益诉讼实现以司法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从而避免由于权力集中而出现人治的局面;同时,它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要想丰富和完善公益诉讼还需要做更多的努力。专家们也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提出几点设想:

 

    首先,将投诉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前奏。行政执法与司法相比,具有主动性和及时性的特点,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投诉之后可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把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而与此相反,诉讼程序纷繁,时间相对过大,显然没有行政执法得力,因此,有必要规定投诉作为公益诉讼提起的必经程序。只有投诉无门、无果时,方可提起诉讼。

 

    其次,要设立预审制度。在审判机关正式受理公益诉讼之前,对公益诉讼人的起诉进行审查,以确保公益诉讼人所控的侵犯公益的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排除没有事实根据的起诉。必要时,可由人民法院将公益诉讼人、被告召集在一起,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做出判断,以决定是否立案?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为谁?以何种类型的案件立案?

 

    除此之外,还要设立保证金制度。公益诉讼中起诉和诉讼标的缺乏足够的利害关系。这就使公益诉讼人缺乏相应的动力追求胜诉的结果。

 

 

 

 

    为防止公益诉讼人在启动诉讼程序后,随意退出或无故缺席,造成法院审理机制的瘫痪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可以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时,要求公益诉讼人交纳适当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公益诉讼人完整地参加诉讼过程的物质制约手段。在诉讼程序终结之时,不论其是否败诉,法院都应如数退还保证金及相应银行利率。

 

    还有学者提出,受诉法院级别应作相应地提高、修改有关举证责任的理论、对原告胜诉以后应给予一定的奖励等构想。

 

    当然,这些构想是否会在未来实现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能预见的是,在各方的努力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会不断地发展,而这势必会加速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原文标题:加速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成功尝试――四川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述评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邵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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