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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发布时间:2018-11-12 作者:许晋豫


    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获悉,1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宁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额度由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50%提高至80%,并充分给予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等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自主权。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桑长清介绍,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宁夏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等单位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特定领域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条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相关单位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0%作为奖励;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80%作为奖励;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每年从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奖励。

    此外,宁夏还鼓励企业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体系和奖励分配机制。企业可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原文标题:宁夏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标准

原文来源:新华网   

记者:许晋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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