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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保平:王法的一级博弈规则

发布时间:2013-10-18 作者:


    王法的制定,老百姓及其代言人是缺席的,甚至一般的官僚阶层也是缺席的,它是帝国的“顶层设计”,吴思先生称其为“元规则”,我称其为“一级博弈规则”。因为,帝国主要分为暴力集团(主要指皇家)——官僚集团——自耕农集团和江湖集团(江湖人士构成的共同体)四个基本集团……



    王法一词在《法学辞海》中有两种解释,一说为帝王指定的法律;一说是指国家法律。据普通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王法有两层意思,一,王朝的法令;国家的政策;二,王者治国之道。结合两种解释看,王法不仅包括各种国家法律、政策,也包括帝王的各种命令,还有帝王的各种治国之道,比如“术”、“势”之类。

    王法如所有法律一样,是一种博弈规则。因为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也就是对所有参与游戏的人定的一个游戏规则,为了保证游戏的顺利进行,必须有一个“绝对命令”,或强制性规则体系,对每一个参与者都有权利义务要求,否则规则就没有效用,成为一纸空文,达不到想要的目的。既然是对所有参与者起作用的游戏规则,理论上讲,必须在立法时进行充分重复博弈,因此,法律既是博弈规则,也是博弈结果。

    不过,中国历史上的王法是暴力零和博弈的结果。周与商暴力博弈,商败周胜,周王与亲贵、功臣就有权定法律政策和治国之道,是为“周礼”。秦国与六国暴力博弈,六国皆非强秦对手,溥天之下,莫非始皇,率士之滨,莫非始皇。

    可见,王法是胜出者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顶多是有功之臣有参与制定,王法部分地体现了对功臣的利益倾斜,而对于更广泛的被征服地的诸侯贵族,没有权利参与法律的制定,他们的利益和权利是不会得到普遍尊重和保护的,他们只有接受规则的份,因为他们是博弈的失败者。秦始皇将六国法律书籍收缴上来,付之一炬,以秦律和自己的命令作为整齐划一的王法,将全国置于秦王法的框架之内。秦始皇说不再搞分封制,就不搞分封制,说搞官僚制就搞官僚制,说要把六国大贵族迁到国都就迁到国都,秦始皇的命令、口谕、诏书等等都是法律,原六国人民也必须遵照执行。

    因此,王法实际上就是王的想法,王的意志,王的命令,可以是条文法,也可以是“金口玉言”。粱启超曾说:“我国成文法之起源不可确指,然以数千年之思想往往视法律与命令同为一物。”(梁启超《饮冰室合集》)

    这种暴力零和博弈出来的王法,在吴思先生看来,就是元规则:“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吴思《血酬定律》工人出版社2003年8版)

    这个概念界定的核心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也就是说,在博弈过程中没有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势力均衡的强者,而是出现了唯一的最强者。如果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势力均衡的强者,元规则会是另外一种形式,那就是西方社会里的法律。

    有学者认为,基督教教会与王权长期对立和争斗,任何一方都无法取得压倒性的胜利而成为最强者,因此基督教世界的王权都没有发展成为中国君主那样具有几乎无限大的权力。这种二元对立主导下的政治格局,使得法律或元规则不能由某一方说了算,必须是为了平衡各种权力和利益冲突,从而不至于同归于尽的妥协产物。某种意义上说,无论教会或是王权,都不是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只有法律才是最高统治者,法律也因之成为西方社会的核心文化,拥有权威性地位。(北游《为什么权大于法——浅析中西法律文化传统》,摘自网络)

    而中国自秦以降的法律,或曰暴力博弈规则的产生,并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势力均衡的强者暴力博弈或和平谈判妥协出来的,顾及双方利益,而是赢者通吃,暴力最强者说了算。其法律特点是法自君出,权大于法,法律从来没有脱离政治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从来就是依附于皇权的暴力工具,法律仅仅是君主从礼的要求、道德的要求来规定臣民行为规范并对违反这个规范的臣民进行惩罚的规范。

    说白了,王法就是皇帝、军功阶层这一暴力集团(博命集团)意志的体现,是暴力集团为谋取个人私利的手段,是“个人意志或某个集团的意志以上下级纵向关系的方式传达,具有直接的强制力,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之间缺乏公正程序、严格的概念解释以及独立的第三者裁判等中间环节或者客观机制作为媒介。这样的法律往往是朝令夕改,其约束力并不能长久保持。更严重的是,这种法律经常演变成是权力的合法外衣,为个人私欲谋取利益。”(余治国《生活中的博弈论》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6年8月版)

    这里的暴力集团私利,是暴力博弈的目的,也是暴力博弈的收益,是吴思先生所说的法酬——法规或制度造成的收益。“法酬=全部税费-公共产品价值。这个公式不仅适用于土匪世界,也适用于皇家帝国。帝国的全部税费,扣除公共产品的价值之后的剩余部分。”(吴思《血酬定律》工人出版社2003年8版)这实际上就是暴力集团将全部收上来的税费,剔除给官僚开的工资,政府运行的行政费用,为人民提供的必要公共产品,比如国防建设、修路架桥等等之外,全部进入暴力集团私人腰包的那部分收益。这收益是经暴力博弈确认的、法定的、制度性收益,是暴力集团流血卖命得到的剩余价值。

    装裱粉饰得很漂亮的替天行道、改朝换代逻辑,其实是血淋淋的暴力投资,投资者中有大股东皇家,有小股东军功阶层。所谓王法就是暴力集团经过暴力博弈并取得胜利,所拥有的绝对的规矩定立权,是皇帝、军功阶层内部利益分配规则。老百姓、一般的官僚基本上被排除在规则的制定之外,他们的利益,甚至生杀予夺都由暴力集团说了算。

    其实,暴力集团支付给官僚工资和公共产品费用,也是法酬的一部分,是为了维系暴力集团的长久统治,不得不拿出来花掉,虽然受益的是各级官僚和人民,但最终的受益者还是暴力集团。所以这笔费用是保持暴力集团长期享受法酬的必要成本,只要支付了这笔费,江山稳固,法酬就可以世世代代地收下去。

    在自由市场里,利益分配是通过“无形的手”进行,用交换来实现。而暴力集团是通过暴力掠夺,改变资源的所有权,将别人的资源强行据为己有。如果暴力集团结构单一,没有什么合伙人或政治联盟,完全可以不用将掠夺到的资源再分配出去,皇家独自享受就好。问题是,暴力集团在进行暴力掠夺时,自身力量不够,于是有不少合伙人或政治联盟进来进行血酬投资,这些合伙人或政治联盟,就像公司的中小股东一样,有权要求利益分配,皇家必须将一部分利益分配给军功阶层。同时,为了维系庞大的帝国运转,维系利益持续产出的管理,必须雇佣大量官僚,也要进行利益分配。

    不过,由谁来分配呢?当然由皇帝来主持分配,皇帝武力最雄,是绝对的控股股东,钦定法规最具权威性。如何分配呢?标准就是权力,权力是分配的唯一价值尺度,权力越大就分配得越多,权力越小就分配得越少;距离核心政治权力的越近就分配得越多,距离核心政治权力越远就分配得越少;权力腾挪的空间越大分配就越多,权力腾挪的空间越小就分配得越少;没有权力就不予分配,不但不予分配,还要被掠夺,“治于人者食人”。皇家权力最大、最核心、腾挪空间最大,分得最多,暴力集团内部的军功阶层等大小股东,按“股份”(权力)分配,其余官僚等而次之,这就是王法规定的利益分配形式。

    由是观之,王法的制定,老百姓及其代言人是缺席的,甚至一般的官僚阶层也是缺席的,它是帝国的“顶层设计”,吴思先生称其为“元规则”,我称其为“一级博弈规则”。因为,帝国主要分为暴力集团(主要指皇家)——官僚集团——自耕农集团和江湖集团(江湖人士构成的共同体)四个基本集团,由于长期的“抑商”政策,商人阶层力量微弱,商人往往买官以求拥有官方身份地位(官商或商官),可以划入官僚集团。每个集团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理论上讲,帝国的法律,应该是四个集团反复博弈妥协的结果。并且存在暴力集团内部的博弈,皇家与官僚的博弈,皇家与自耕农的博弈,官僚与自耕农的博弈,以及江湖集团与其他三个集团之间,尤其是与皇家、官僚集团的博弈。撇开江湖集团的博弈情形不说,单讲前面三个集团的四组博弈。依据权力量级,可以划分为四个级次的博弈,暴力集团内部博弈为一级博弈,皇家与官僚博弈为二级博弈,皇家与自耕农博弈为三级博弈,官僚与自耕农博弈为四级博弈。博弈形成的规则依次称为一级博弈规则、二级博弈规则、三级博弈规则、四级博弈规则。

    在经过不断地摧毁宗法和“务在弱民”之后,民间宗法家族分异解体,变成单一家庭模式,自耕农集团因之成为原子化存在,处于绝对劣势。因此,皇家与自耕农的三级博弈,官僚与自耕农的四级博弈,在整个帝国博弈格局中无足轻重,这两组博弈在更长的历史时期,虽然总是激起巨大的矛盾,但在和平时期往往可以忽略不计。除非暴发农民起义,这种两种博弈是严重失衡的,自耕农集团几乎没有话语权。剩下暴力集团内部的一级博弈,和皇家与官僚之间的二级博弈,才是最有分量的博弈,是真正主导历史走向的博弈。因此,我们重点分析一级博博弈和二级博弈,即由一级博弈形成的“王法”,和二级博弈形成的“官法”(陋规)。

    前面讲到,如果暴力集团结构单一,没有什么合伙人或政治联盟,王法的制定就相对简单。可是,皇家打天下时力量不够,吸纳了大量的合伙人,当天下既定,在制定利益分配规则的王法时,就会存在暴力集团的内在博弈,王法就体现了对合伙人军功阶层的利益倾斜。我们看历朝历代,皇帝封侯赐爵,让军功阶层染指帝国核心权力,都是暴力集团内部博弈的结果。

    譬如汉初,为什么刘邦要一反秦制,定王法时要重设分封制,搞出这一套老古董?尤其是分封八个异姓王,以异姓人分割刘氏江山,是刘邦嫌江山太大,利益太多吗?非也,这一方面诚如如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指出,分封有传统观念作崇:“盖人情习见前世封建故事,不得遽而易之也”;另一方面是借鉴秦王朝速亡的教训,企图用分封诸侯达到以藩屏汉,拱卫王畿的目的;再一方面,最重要的是暴力集团内部博弈的结果。当时起兵反秦的各个大小暴力集团联合起来推翻了秦王朝,暴力集团内部随即分化,主要分为刘邦和项羽两个对峙的暴力集团,彼此攻伐,这就是著名的楚汉之争。刘邦为了打败项羽,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用什么来团结呢?最有诱惑力的当数“裂地封王”,何况项羽进入咸阳就有了分封诸侯的先例,以各路诸侯首领的身份分封了十八个王,项羽舍得封,刘邦没有理由不封。刘邦识时务,主动封了英布、臧荼、吴芮、张耳、张敖、韩王信六个王。

    另外,跟随刘邦讨伐项羽,立下汗马功劳的韩信和彭越两个暴力集团,也有要价能力,刘邦迫于情势不得不封。所以,汉初分封加郡县混合版的“王法”颇不同于秦初的王法,秦始皇不依靠别的军阀集团或曰政治联盟助力,仅凭一己之力横扫六国,暴力集团内部利益博弈分配相对简单。而刘邦是“一个蓠芭三个桩”,依靠合伙人一起打下江山,在定利益分配规则的王法之时,就不能不考虑合伙人的利益需求,形成的王法也就大不相同。

    不过,刘邦后来翦除了八个异姓王,“法自君出”,帝王真正成了最高的立法者,权力更集中,王法才体现了帝王的想法和意志,也确保了刘氏江山的继续。

    暴力集团内部博弈,有惨烈如“兔死狗烹”的,军功阶层被逐一收拾,也有温和如“杯酒释兵权”的,军功阶层被一一劝退。经过一番博弈,权力完全撑控在皇家帝王手里,作为利益分配机制的王法真正体现了帝王的意志,暴力集团内部博弈相对消停。而作为皇家权力代理人的官僚,是一个不能弃之不用,数量宠大且“官官相护”的非常强大的利益集团,某些时候足以抗衡并击败皇家集团。皇家与官僚的博弈长期存在,皇家与官僚的二级博弈规则,即“官法”(陋规)最为普通常见。

    一级博弈规则是暴力集团内部博弈出来的规则,跟普通官僚和老百姓基本上没有关系,他们无权参与立法活动,没有立法建议权,法案表决权,申请听证权,批评监督权,司法审查权,选举罢免权,更不要说制约皇家。王法为了保护帝王的权利,而帝王的权利与民的权利时有冲突,王法就变成了制民的工具:“渔人张网于渊,以制吞舟之鱼;明主张法于天下,以制强梁之人。立法以堤民,百姓不能干;立防以堤水,江河不能犯”(阮武《政论》)。意思是,法律要像堤坝将水管束一样来管制老百姓。用法的形式来制民、胜民,这是典型的法家之法。

    商鞅说,“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商君书·说民》),即民意胜过王法,国家就乱了;王法胜过民意,军队就强了。法必须成为统治者治民的手柄,有王法在手,对官僚和民众就可以“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管子·任法》)。为强制老百姓遵守和执行王法,秦律规定:“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君书·赏刑》)。在历代为维护王法尊严的严酷惩治之下,人们只需要做一个守法者,听令者,顺从者,对王法敢怒不敢言,对官僚执法的恣意妄为,敢怒不敢言,逆来顺受。

    加之君权被粉饰为“神授”,帝王的统治合法性是上天赋予的,帝王代表天来垄断立法和垄断法律的解释,帝王谋取私利的规则也具有了天然的合法性,神圣不可侵犯。一个人犯了王法是不得了的大事,倘是问一句,你为什么不经我们的讨论就独自立法?那对不起,你已经触犯了天意,虽诛灭九族也不足以惩罚这类僭越的思想。久而久之,人们就从内心认同了王法,“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言”,形成“人随王法草随风”观念,受了冤屈就喊,“朗朗乾坤,还有没有王法?”,孰不知,王法本就是维护王的权利的,并非主要是维护老百姓的权利的,喊也往往无用。

    王法的底牌就是维护帝王的利益,官僚、民众的利益和命运由皇权绝对掌控。倘若在法律明文上有考虑欠周全的,帝王可以言当法,明显与明文法律相背的,以帝王的金口玉言为准。譬如赵匡胤立“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的碑文于太庙(陆游《避暑漫抄》)。虽然是法律之外的命令或家规,却比法律还要执行得好,在宋王朝前后三百余年,就有如法律般的效力,后代皇帝鲜见有对文人士大夫和批评朝政的人开刀的,甚至多次因为这条规矩而刀下留人。

    在皇权社会,帝王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越法,权大于法。皇帝老爷生气起来,管你什么现有条文法,我就是法,就照我说的去做,要砍要杀我说了算,别人能怎么着?有人说不行?那就把这个人打一顿,还不听话?接着打,再不听?拉出去砍了。临砍头前,皇帝问一句,听不听话?那人说,你为什么有法不依?皇帝气得跳起来说,“朕即法律”。王法这一套搞法被“官法”学得精髓,且现学现用。其结果是,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固然害怕法律,但更害怕手握权力的官吏,因为权就等于法,权大于法,权力为刀俎,我为鱼肉。“王法”、“官法”不是让人相信法治,而是更让人相信人治,“王法”、“官法”不是让人相信法律,而是更让人相信权力。

    法律是假的,权力是真的,人们不信法律,只认权力,在受欺辱时,不是指望法律,而是盼明君盼清官,这就是对权大于法的默认,是对权力肆无忌惮的恐惧与无奈,希望权力不要一味维护有权者,也稍微关照一下无权者,主持一下“公道”,民众就山呼万岁,青天老爷了。

    皇家和官僚手里有权,他们就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成为法律的化身,帝王说“朕即法律”,官僚说“我就是法律”,官阶的大小俨然成为衡量法律威力大小的尺度。于是人们争相做官,以使自己成为法律的掌握者和裁判者,催生官本位思想。

     总结起来,王法就是一级博弈规则,它不是国民参与博弈而制定的规则,如果由国民参与制定,那么,王法就变成宪法了,如果宪法得到认真实施,那就是宪政了。中国两千年来皆秦制,说白了,就是皆行王法,中国两千年来就是谁有权力谁说了算的官本位社会。



资料来源:腾讯·大家

(立法网  赵娟/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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