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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振华:不能向政府要生育自由

发布时间:2014-01-28 作者:


    前几年微博上兴起了一个“随手拍”解救失踪儿童的事,莫之许老师坚决反对,认为在大街上逮住一对“看起来”不象是父子的人就去验DNA是对民众权利的侵犯,我不认同他的这个看法,我认为这样做是无不可的,只要民众都同意这样做的话。我将这个行为理解为“社会权利”……



    主张生育自由的论者,通常持有的理据是“权利论”,将限制生育自由认定为政府侵犯了民众之权利。这种论证是否有说服力呢?这需要先厘清权利的性质。

    在主张某种权利时,诉求的对象往往指向政府,即向政府要权利。这种对权利的认知是不正确的。这样的认知,隐含的逻辑前提是“权利是政府赋予的”。在现实社会中,这可以说是一个事实,政府的确是权利的认定者,任何权利最终都落实为具体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是价值命题,权利的来源并非如此。

    权利来自于哪里?可以从两种经典理论谈起。权利理论其实就是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顾名思义就是一个合同。既然是合同,那么合同的主体是谁呢?古典时代的两位英国的思想家霍布斯和洛克,各自构建了社会契约理论,形成了两种性质的社会契约。

    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合同的双方是民众和政府。在霍布斯看来,一个没有权利条款来约束民众的社会是可怕的,会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类没有安全、和平可言,霍布斯称之为“丛林状态”,就象生物界的原始丛林一样,这将是一个人人自危、弱肉强食的世界。霍布斯给出的解决方案是签一个社会契约,民众和政府来签一个合同,把管束民众的职能界定给政府,政府制定规则约束民众,所有人都必须服从政府的命令,政府来给民众界定权利。在霍布斯的这一想象的世界中,权利是政府赋予的,这是一种权利论说。

    洛克想象中的世界与霍布斯不同。在洛克看来,人类社会天然是一种和平、自由状态,人人平等地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自然权利”。但这种自然状态是不能长期存在下去的,因为由于缺乏明确的公认的法律,缺乏有权威的裁决者和裁决机构,就会有人或出于偏私或出于无知,侵犯别人的权利,导致冲突甚至战争的发生。为此,民众必须放弃自然状态,同别人联合起来进入社会状态。如何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呢?洛克认为有效的途径是人与人之间订立契约,达成一些协议,其核心是民众放弃他们一部分自然权利,将人之行为空间的执行权交给政府,或者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定执行。在洛克这里,合同的签订人是民众,政府不是民众权利的认定者,权利来自于“自然法则”,政府只是民众合同的产物,民众相互之间签订了合约才推选出了一个政府。

    从中可以看到两种权利来源,其一是来自于政府,其二是来自于民众或社会。霍布斯和洛克的理论都不是历史事实,而是一个规范理论,他们是在诉说权利“应该”是怎么样的。伟大的思想家,他们敏感的心灵天才地烛照了世界。霍布斯和洛克的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现实中的权利性质。

    权利,其实就是民众可以做什么或者不可以做什么,权利是一个行为空间。从否定的角度来看,为什么民众的行为中要有界限——不可以做些什么?是因为人之行为会有“外部性”,会影响“他者”。这个“他者”,有两种主体,一是民众,二是政府。在现实中,可以看到两种性质的权利。比如车辆要走右道,比如不可以盗窃他人的财物等等,若有人不遵守这类准则,会影响危害其他的人,固民众没有在左道开车的自由,没有随意拿走他人财物的自由,这当然是一种对民众行为的限制。

    民众为什么要认同这样的限制呢?限制的度在哪里?这来自于民众之间彼此认同了某种约束,是民众的自我同意,而不是来自于政府的认定,因为不遵守此类限制“冒犯”的是他人,和政府是没有关系的。我将这类权利称之为“社会权利”(和马歇尔意义上的“社会权利”不同,这并不是一个共识性概念,仅仅只是便于本文的论述),这类权利来自于社会上民众的同意,逻辑上民众就任何“度”达致同意都是可以的,由此形成了民众的可行为和不可行为的空间。

    另一种性质的权利,人之行为冒犯的“他者”是政府。比如对政府进行严厉批评的言论权利、选举政府官员的权利等等,这类权利可称之为“政治权利”。政治权利约束的是政府,故政府会有激励来限制这类权利。这种权利也有一个“度”的问题,显然,人类文明昌明到今天,政治权利的“度”也应该是来自于民众的相互同意,即民众同意对政府的批评可以激烈到怎样的程度。

    现实生活远比规范图景复杂。在现实中,无论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其实都是由政府来最终认定的。车辆可右行还是左行,政府说了算,这大致是事实,但并不是美好状态。美好的状态是,车辆右行还是左行,得由民众说了算。

    就社会权利来说,根本就应该和政府无关,那是民众自己的事,诉求的对象是民众,是民众彼此之间自愿的约束,政府只不过是民众雇佣的规则的执行者而已。要主张某种社会权利吗?得问民众要。就政治权利来说,由于约束的对象是政府,固政府会对政治权利严加干预,那么民众要主张某种政治权利,诉求的对象是政府。即要主张某种政治权利,那就得问政府要了。

    好了,社会权利是民众之间的事,政治权利是民众和政府之间的事,在现实中这是两种性质的权利。

    显然,生育自由是民众之间的事,是社会权利。故而,我根本不认为政府应该管生育自由,而应该由民众之间来自由协商,最终无非是把协商结果告诉政府,由政府来执行而已。前几年微博上兴起了一个“随手拍”解救失踪儿童的事,莫之许老师坚决反对,认为在大街上逮住一对“看起来”不象是父子的人就去验DNA是对民众权利的侵犯,我不认同他的这个看法,我认为这样做是无不可的,只要民众都同意这样做的话。我将这个行为理解为“社会权利”。我主张实行某种节育政策,我不认为在当下中国自由生育的权利,我是在社会权利的意义上作此论证,我意图说服的对象是民众,而不是政府。故而,拿“天赋人权”来说事,逻辑上是不对的。

    “天赋人权”,这一理念,在主张“政治权利”时方有价值,这是问政府要天赋人权。

    现实中的困扰在于,无论是社会权利还是政治权利,往往都是政府说了算,这变得要任何权利都得问政府要。政府干预社会权利,这其实是政府的越位,事实尽管如此,但作为开风气之先的学者,自己应该明白一个道理,问政府要生育自由权利时,道理的讲法应该是:我根本不是要政府你把生育自由权给我,而是告诉你,生育权如何界定根本就和你无关,那是我们民众自己的事,我们自己商量好了把结果告诉你执行就完了。学者应该有这样的自觉,否则就是承认政府界定社会权利是正当的了。

    故而,主张生育权利,喊话的对象应该是民众,那么道理的讲法就不应该是权利主张,而应该是说清楚生育选择可能的后果,以说服民众应坚持某种主张。



原文来源:腾迅网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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