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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娜 :酷刑的逻辑

发布时间:2014-02-19 作者:


    酷刑是对人类尊严的肆虐,是对人类自由的凌辱,如果因社会功利的计较允许酷刑的存在,如果为了一时的、表面的公共利益牺牲个人的自由与尊严,这无异于饮鸩止渴,最终使社会制度遭受极大的损害,导致社会道德的崩溃……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酷刑在很长时间里都是合法的。在古代社会,人类或借助酷刑增强刑罚效能,以实现“严刑峻法”;或借助酷刑获得口供,以降低侦查和审判成本。基于这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人类在征服同类方面体现出了巨大的创造力,不论是古代中国还是西方,酷刑种类之繁多,程度之残忍,无不令人发指。自启蒙运动以来,人类在反酷刑方面同样闪烁着人性和理性的光芒,随着人权话语的流行,酷刑在理念和道德层面遭到全面地声讨,在制度设计方面被全方位地遏制。自《世界人权公约》发布以来,反对酷刑已经成为人类社会达成的底线共识,但是,酷刑的逻辑在人类社会彻底根除了吗?

    我们先可以设想这样一个极端的案例:为了挽救多数人的生命,我们能够对在一个城市放置定时炸弹的恐怖分子施加酷刑,以让他招供炸弹的藏匿地吗?事实上,这一假想的案例很快在现实世界应验了,在美国捕获到拉登的同谋后,这些犯罪嫌疑人被送到古巴关塔那摩湾的海军基地接受审讯,因为这个基地在美国境外,审讯的方法可以不受美国法律程序和世界人权公约的约束。为了让嫌疑人开口,可以不择手段地实施酷刑,这是对美国人权理念及其制度的极大嘲讽。事实上,无论是对放置炸弹的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还是对塔利班的恐怖分子施加酷刑,乃至对阿富汗进行狂轰滥炸,都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所实施的残暴行为。在这里,酷刑的功能和战争的功能一样,不仅仅是威慑罪犯,还在于防止罪恶和拯救众生,这样酷刑的实施者就占领了某种道德高地,从而可以正当地、合法地实施罪恶行为。这种酷刑逻辑实际上是一种功利主义的逻辑,即以社会功利或者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判断行为正当性的价值标准。基于这种逻辑,酷刑的实施是一种合法的国家暴力,而不是野蛮的个人复仇,酷刑因此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合法外衣,借助功利主义的道德获得宽宥甚至是纵容。

    表面看来,这种酷刑的逻辑是一种利他主义的逻辑,实施酷刑的目的并非报复,亦非震慑,而是为了要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这是酷刑被宽容和纵容的根本原因。功利主义虽然主张以社会功利作为衡量行为的价值标准,但都明确主张个人自由、社会平等和政治民主,为了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功利的最大化,功利主义一般来说都是反对酷刑的。但是,为什么在设想的极端案例中,功利主义的逻辑会导致对酷刑的宽宥呢?这是因为酷刑的逻辑还是一种结果主义的逻辑。按照结果主义的逻辑,一种行为的正当性只能从行为结果来判断,正确的道德行为只能通过对行为结果的利益成本分析来决定。这种结果主义的逻辑只从功利产出的角度对行为结果进行评价,却忽略了对行为本身的评价,从而抹去了道德和政治语汇中的平等、正义、权利等重要的价值因素。

    社会功利和公共利益使功利主义成为一种强大的理论逻辑,根据这种逻辑,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推行酷刑,只要酷刑的实施有利大于不利,且对多数人有利,那么酷刑就是合乎道德的。殊不知,这种功利主义的逻辑借助公共利益的名义牺牲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正如罗尔斯所说,功利主义原则使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受制于社会利益的计算,这样的计算是对“个人分际”的破毁。功利主义将社会功利视为个体权利或幸福的集合,这事实上将任何价值作为可以换算、可以测量的利益,这种逻辑发挥至极致就会演化为丛林逻辑。因为,为了实现多数人的利益,对实施恐怖行为的某个国家发动战争乃至进行狂轰乱炸就具有了正当性。当我们想到那些在战争炮火中成为冤魂的无辜平民时,当我们想到那些为了所谓多数人利益遭受酷刑残害的人们时,我们发现,战争和酷刑实际上都是功利主义掩盖下的利己主义。

    自从清末法制改革以来,我国就已经开始废除酷刑,但当时废除酷刑的理由只是为适应世界文明潮流,是为与国际接轨。当时的法制革新者并没有面对更没有解决本文提出的问题,即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实施酷刑呢?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我国逐渐确立了无罪推定等法治原则,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也逐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机制,这些努力在制度设计上极大地遏制了酷刑,但这并没有终结酷刑的逻辑。之所以确立无罪推定,具体理由是为了与国际社会接轨,是为了在国内贯彻和执行国际人权公约,从而在国际斗争中占据主动;之所以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因为在经验意义上刑讯逼供往往造成冤假错案,但是,这些理由并没有根本触及酷刑的逻辑。基于功利主义的逻辑,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所实施的酷刑,在中国这样的国度仍然很容易被理解甚至是宽宥。

    要彻底根除酷刑,必须彻底反对酷刑的逻辑。之所以要反对酷刑,是因为惨无人道的折磨会极大地挑战人们的道德直觉,即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这是人对自己同类所遭受的痛苦与不幸的同情与不忍,这是人类平等、博爱与自由的根本支撑点;之所以要反对酷刑,是因为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任何人都不能作为实现社会功利的手段,每个人生存的价值和意义都必须被严肃认真地对待;之所以要反对酷刑,是人因为人权是人之为人所以存在的权利,即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也是不可让渡、不可剥夺、不容侵犯的。因此,酷刑是对人类尊严的肆虐,是对人类自由的凌辱,如果因社会功利的计较允许酷刑的存在,如果为了一时的、表面的公共利益牺牲个人的自由与尊严,这无异于饮鸩止渴,最终使社会制度遭受极大的损害,导致社会道德的崩溃。



原文来源:《法制日报》

(立法网  小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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