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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安:公积金修法为何推迟

发布时间:2014-02-21 作者:


    住房公积金在帮助许多人实现住房梦的同时,却由于制度上的先天不足,很快就陷入了一系列的困境之中,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掉进了“济富不济贫”的怪圈之中,缺失了应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据媒体2月16日报道,随着又一次被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的重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的草案稿在马年伊始再次“爽约”。这已经是住房公积金修法连续两年推迟,2012年和2013年住建部均提出在当年度内完成“草案稿”的修订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由此,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的修法工作仍步履维艰,意见弥合有待时日。不过,作为法治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则,公平与效率也应当成为此次修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从而为保障全体公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积极功能提供法律保障。

    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实行了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与之相配套,1999年4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三年后的2002年,该条例进行了首次修订。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让普通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


     从十多年的具体实践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方面,应该说还是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据统计,截至2011年,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已经覆盖了约78%的城镇职工,缴存总额超过了2万亿元。

    可是,住房公积金在帮助许多人实现住房梦的同时,却由于制度上的先天不足,很快就陷入了一系列的困境之中,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掉进了“济富不济贫”的怪圈之中,缺失了应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群体不公平。虽然在条例中早就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从目前来看,实际缴纳情况较好的主要集中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而其他类型的企业涉及较少。

    其次,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水平不公平。和大部分的非公经济相比,不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垄断企业的保障水平远超出社会平均水平。由于住房公积金属于一种隐性收入,所以不同的。

    第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缺乏效率。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高。住建部数据显示,2008年年末,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即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为72.81%,同比降低1.78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53.54%,同比降低3.51个百分点。此后,住建部再未公布过此类数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尽管近两年来全国商品住宅成交量缓慢上升,但在住房公积金缴纳率较高、缴纳额度较大的东部城市,房屋成交量下滑明显,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也有所降低。

    然而,尽管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在各种利益的纠葛下,修法方案迟迟无法出台。法制部门应该以广大民众的利益和公平效率兼顾为基本出发点,在住房公积金的修法方面迈出实质性的步伐。这主要包括三个着力点:一是,在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上必须强制推进。不能因为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阻挠而犹豫不前。二是,必须尽快缩小保障水平的差异,可以考虑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一个合理的上下限区间,特别要防止超高福利的出现。此外,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扩大使用范围,也是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毕竟,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平等的基本住房权利,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是帮助全体公民实现“居者有其屋”的“中国梦”的必要之举。

 

    (作者系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 




资料来源:法制周末

(立法网  肖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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