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张伟仁:古代为何无法消灭讼师

发布时间:2014-03-13 作者:


    中国人一向不喜欢口才便捷、好辩争胜之人。《尚书》“尧典”里说尧于晚年考虑其继承人之时,大臣放齐建议尧的儿子丹朱。尧说:“吁!嚣讼可乎!”邓析教人诉讼,能将是说成非,将非说成是。子产便将他杀了……



    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兼任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环球法学讲座”教授张伟仁在《中外法学》上撰文讲,不允许“律师”的存在,但在实践中又无法消灭讼师,是中国传统法制里的另一个弱点。

    为什么中国不允许“律师”的存在?为什么在实践中无法消灭讼师?

    第一,中国人一向不喜欢口才便捷、好辩争胜之人。《尚书》“尧典”里说尧于晚年考虑其继承人之时,大臣放齐建议尧的儿子丹朱。尧说:“吁!嚣讼可乎!”邓析教人诉讼,能将是说成非,将非说成是。子产便将他杀了。

    孔子曾说“刚毅木讷近仁”,“巧言令色鲜矣仁”。据说他还列述了寻常法律所不禁,而为君子所不得不诛的五种行为和心态。其中之一便是“言伪而辩”。因为当时名人少正卯竟然并有五者,所以孔子代理宰相之职方才七日,便将他杀了,并且举出了以前六个与少正卯同类,而受圣王贤相所诛之人(其中包括邓析),为自己诛少正卯之事辩护。这一类的故事传诵于后世,更使中国人厌恶好辩之人。

    第二,律师出庭为当事人辩护,难免与司法者意见不合,似乎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这是权威者难以忍受的。此事在中国尤其遭忌,因为中国以往的官员喜欢以“民之父母”自居,父母处理子女间的纠纷,当然不允许外人插手。由于这些观念,中国审判制度采取了由审理者主导的侦讯方式,摒弃了由当事人相互的抗争方式,所以不准许任何人代替当事人发言辩论。

    但是诉讼是极为复杂、难以处理之事,须要精确地叙述事理,认定争点,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不是一般人能够做得好的;何况在正常的情形下,呈词也需作成书面,即使是识字之人,也很难依照官颁的格式写成,所以绝大多数的人都要请有写状经验的人去做。地方政府虽然任命了“代书”,但是人数不多,而且其才识也不高(清代只要求他们“识字、诚实”),不受一般涉讼之人信赖,所以“讼师”便应运而生了。他们知道官方的种种禁令,当然会保护自己,所以被拿获惩处的极少。但是因为官方的镇压,知识分子去做讼师的不多,从常见的资料来看,他们所有的法律知识很有限,其职业品德也不特别高尚。由于这些因素,不仅当事人得不到良好的法律服务,司法官员的工作也得不到法律专业的协助和监督。

    这是中国传统法制里的另一个弱点。但是我们不宜将它强调为中国法文化的一个特点。因为许多由司法官员主导侦审的国家,也不重视律师的工作,而且律师待价而沽,才识较高的,大多被财力较强的当事人雇用,竭力争取其利益,很容易导致不公平的后果。



原文来源:中外法学

(立法网  小蚕)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