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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微明:“魔术揭秘”可能侵权

发布时间:2014-03-31 作者:


    神奇的魔术给观众带来强烈的感官刺激的同时,也激发了许多人的好奇心。央视春晚魔术节目播出后,掀起了揭秘热潮。魔术揭秘通常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网友揭秘,二是同行揭秘……



    近年来,随着央视春晚魔术节目广受欢迎,各种各样的魔术在舞台、电视、网络中相继走红。一些国外流行的魔术被引入国内,魔术揭秘也被广大网友热捧。由此而引发许多争议与纠纷,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亟待厘清,以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

魔术表演并非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中并未出现“魔术”字眼,但规定了杂技艺术作品属于作品范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杂技艺术作品解释为: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可见,我国立法是承认魔术的作品属性的。

    从法理上分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某种思想的表现;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四是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任何魔术作品都体现了该魔术创作者的某种想法,姑且不论其构思是否属于奇思妙想,只要不同于原有魔术,就符合独创性的特点。只要魔术可以被表演,就属于以法定方式表达出来,而魔术也可以不受次数限制地被反复表演。可以说,魔术符合构成作品的条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个成功的魔术,至少要完成两方面的工作:构思与表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从这个意义上说,魔术的构思属于著作权法的作品范畴,但单纯的魔术表演不是作品。而且魔术表演也不符合可以复制的特征,“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魔术师出神入化的表演技巧是长期专业训练加上一定天赋条件形成的,并非一般人可以模仿复制的。更重要的是,魔术本身并不能以某种有形载体呈现出来,不符合有形形式复制的特征。由此,表演权也属于魔术作品著作权的权能之一,但魔术表演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魔术揭秘侵犯魔术作品著作权

    神奇的魔术给观众带来强烈的感官刺激的同时,也激发了许多人的好奇心。央视春晚魔术节目播出后,掀起了揭秘热潮。魔术揭秘通常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网友揭秘,二是同行揭秘。

    网友会将揭秘后的魔术方法在网络上传播。虽然绝大多数网友揭秘的初衷并非以此获利,但是这并不妨碍此类行为侵害被揭秘魔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违法行为。《著作权法》第48条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对魔术作品的合理利用除外。比如,普通的魔术爱好者揭秘魔术纯粹出于爱好,供自己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所用,不构成侵权。

    同行魔术揭秘,是指以魔术表演作为职业的专业人员对魔术表演的揭秘行为。同行揭秘的目的,大多是为了表演该魔术而进行营利。同行表演他人的魔术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报酬,否则就侵犯了魔术作品的著作权,违反了著作权法不得表演作品的禁止性规定。

    也有人认为,此类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从表面看,魔术符合商业秘密的特点:魔术的本质特征就是其神秘性,真实情况不为观众所知,魔术师也可以通过表演魔术获得商业利益。但是,侵犯商业秘密要求侵害人必须是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而同行揭秘是依靠其魔术知识和聪明才智揣摩、研究进行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另外,魔术作品的可复制性也不符合商业秘密的特点。

    毋庸置疑,同行揭秘淡化了魔术作品的神秘色彩,导致其市场价值降低,更是对魔术作品著作权人思想的剽窃。除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利益之外,同行揭秘也属于魔术表演市场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将这种行为纳入调整范围。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原文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原文标题:魔术作品:法理分析与权益保护

(立法网  何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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