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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你有权保持沉默

发布时间:2014-04-02 作者:


   “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go-vern-ment会为你指派一名律师,如果你放弃这些权利,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会记录在案并有可能作为将来对你不利的证据。”这一段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go-vern-ment会为你指派一名律师,如果你放弃这些权利,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会记录在案并有可能作为将来对你不利的证据…… ”

    这一段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米兰达规则”在美国最初形成于1966年,它是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一案中发展起来的。

    这个案件发生在1963年3月3日,根据被害人的指控,这天夜里她在回家的路上,被一个男人塞进车内强暴,约20分钟后将她释放。然后,根据这个被害人的描述,警方逮捕了一个名叫欧内斯特-米兰达的男子,并在亚里桑那州指控他犯有绑架罪和强奸罪,在法庭上,公诉方认定他有罪的主要证据之一就是他在警察局时的供述,在这份供述上,米兰达承认有强奸行为并在供认书上签了字。后来,法院就据此判处米兰达绑架罪和强奸罪成立。米兰达对这一有罪的判决不服,一直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声称他在接受警察讯问时不知道自己还有会见律师的权利,也不知道自己对警察说的话会被用作定罪的依据,所以当时他才唯心地承认自己有罪。

    1966年6月13日,由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主持庭审,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一起参加,但对此案的争议很大,但最终还是于1966年以5:4的微弱多数通过了沃伦起草的判决意见——撤销亚里桑那州法院对米兰达的原判,并且规定警察在讯问之前必须先告之被讯问方应有的权利,否则由此所获得的口供不能不能用作审判的证据。后来,这一规定就被称为“米兰达忠告”。

    适用“米兰达规则”的一些例外情况,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共安全例外”和“抢救的例外”。

    1984年美国纽约发生了纽约州诉夸尔斯(New York V. Quarls)一案,在这个案件中,夸尔斯曾在纽约州的一家法院中被指控,为了犯罪而携带武器。案卷记录表明一个女子找到两名正在公路上巡逻的警察,并告诉他们自己刚被人强奸,她描述了强奸犯的外貌,并说他刚刚进入附近的一家超级市场,而且还带着一支枪。当这名警察用无线电请求支援时,另一名警察——克拉夫特进入了该商店,看到了该被告人夸尔斯,并且发现夸尔斯与那个女子的描述相吻合。这时,夸尔斯跑向了商店的后面,并一时逃脱了克拉夫特的视线。当克拉夫特在次找到他时,就命令夸尔斯站住并把双手举起来放在头上,然后他对夸尔斯进行了搜身,接着发现他身上带着一个空的手枪皮套。

    这时,克拉夫特发现夸尔斯身上带有一个空的手枪皮套,这与那名被强奸女子的描述相像,于是就立即抓获了他,并给他戴上了手铐。由于克拉夫特急于想知道枪在哪里,就在没有对他宣读“米兰达规则”的情况下,便问他“枪在何处”。这时,夸尔斯冲着一堆空纸箱点点头说“枪在那里”。然后,克拉夫特据次找了那支手枪,并正式逮捕了夸尔斯,这时才第一次告诉他所享有的“米兰达权利”。

    在法庭上,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指责警察违反了“米兰达规则”,没有在讯问之前告诉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因此要求法庭对警察由此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审判法官接受了这一观点,并且决定排除被告人夸尔斯的话和那支枪本身,排除夸尔斯后来对警察的陈述,认为这些证据都受到了“污染”。

    对此,公诉方不服,一直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原裁决,确认警察在“紧急状态”或者“公共安全”的要求下,可以不遵守这一规则。这一例外的适用,并不依赖于查问嫌疑人之警察的主观动机如何,最高法院的多数也指出:“无论出于这种情况之警察个人的动机如何,我们不相信米兰达规则的教义基础要求其一成不变地适用于警察出于对公共安全的合理考虑而提问的情况”。

    所谓“抢救的例外”,乃是指在抢劫案件中,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捕时,被害人不在现场,警察便可以直接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要求他说出被害人的下落,以便营救被害人,避免使其丧失获救的机会,这时就可不必事先向他提出“米兰达忠告”。



原文来源:新浪博客

原文标题:米兰达法案

(立法网  何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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