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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发布时间:2014-04-02 作者:郝佳


    中国社会历来有家规、国法之分。家庭内部纠纷往往交由家庭(族)自行处理。家规是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的规范,一般由家长制定,往往延续数代,不容更改……



    作者  郝佳

  在儒家宗法伦理思想理念的统辖之下,中国古代法律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一般交由家族内部处理,即由家规进行规制。与此同时,作为外部控制系统的国家立法对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也有专门规定,其特点是以刑罚为惩治手段,以亲属关系的尊卑、远近、辈分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

    儒家理论认为,“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异和存在于社会中的贵贱上下的分异同样重要,两种差异同为维持社会秩序所不可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对亲属或曰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的处理,是以维护传统的伦理纲常和家长制度为基本原则的。

家规:家庭成员间暴力行为的内部处理

    中国社会历来有家规、国法之分。家庭内部纠纷往往交由家庭(族)自行处理。家规是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的规范,一般由家长制定,往往延续数代,不容更改。

    从性质上看,家规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属人习惯法规范,凡该家庭(族)中的成员均应无条件遵守。从内容上看,家规一方面规范家庭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如对婚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对夫妻关系及行为的规范、对家产的使用和继承的规定等;另一方面还涉及家庭教养、家族祭祀、婚丧嫁娶等活动的礼仪程序等内容,如家蒙之规(指家庭教育的规范、原则)、立品之规(教导子孙礼仪廉耻之道)、慎终之规、祖茔之规等。从形式上看,家规一般表现为家训、族规、宗谱等形式。

    家规依宗法血缘伦理而设,是在家庭内部维系伦理纲常和家长制等级关系的工具。“名尊卑”、“敬长上”、“尊卑有伦,不可侵犯”这样的语汇经常出现在后世所存有关家规的文献中,亲亲尊尊的儒家理念通过家规在家庭内部推行并巩固。因此,家庭成员间的互相侵犯或是暴力行为被视为是破坏家庭内部秩序的“违礼”行为而为家规所不容。

    对家庭成员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家规的处罚也因血缘伦常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昆陵费氏宗族规定:“其或恃祖、父行欺凌卑幼者,量事缘由,重者议责,轻者议罚。兄弟有序,以弟犯兄,不恭,责三十板;以兄凌弟,不友,责十板。”卑幼犯尊长,不问缘由一律板责或禁锢,而尊长欺凌卑幼,则需视具体情况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并且处罚程度也较卑幼犯尊长的处罚为轻。即使对言语冒犯和争执事件的处理,也会因尊长卑幼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章溪郑氏规定,尊卑发生争论时,尊长“如恃尊压卑,有所侵夺”,卑幼可告诉宗长,由宗长来处理。但“若卑幼犯其尊”,宗长就要“先责其犯上之罪”,而后再辨别这一争论的曲直。

    作为家庭成员间暴力行为的内部控制系统,家规严格按照宗法伦理的准则进行规范,卑幼对尊长的侵犯被视为不伦、不尊的行为而被禁止,并且要受到严厉惩罚。相反,尊长对卑幼的侵犯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允许的,并且借由惩戒权合法化。在这一体系下,家长、尊长的权力和地位被置于至高的地位,其实质是对传统父权家长制度及在该制度之下形成的既有秩序的维护。

国法:家庭成员间暴力行为的外部控制

    所谓国法,主要指历朝历代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国法与家规同属社会控制系统,国法是治国平天下之具,而家规则是修身治家之道。同时,国法与家规又具有共源性与同构性。

    所谓共源性,是指“国法与家规都是由中国初民社会的原始习俗嬗变而来的”,只是国法以国家正式制度的形式出现,而家规则以民间习惯法的形式存在而已。
   
    同构性是指二者均为社会秩序的调整规则,并以人身关系的网状等级结构为基本设置,以身份关系的不同决定权利义务的差异。

    不难看出,共源性与同构性存在着共同的指向——宗法伦理。维护父权家长制的宗法伦理亦是国法的基本功能与主要目标,这一点在其对家庭成员间暴力侵犯案件的处理上体现得淋漓尽致。

    首先,准五服以治罪。对于家庭成员间的相互侵犯,依尊卑长幼的身份及亲属关系的远近决定刑罚与否或刑罚的轻重。依秦律,父母擅自杀死子女、奴婢,或者刑伤、髡剃子女或奴婢的案件为“非公室告”,国家不予受理。若提出此类诉讼,原告会被处以刑罚惩罚。张家山汉简《贼律》(三九)规定: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贼律》(三四)规定:子贼杀伤父母,……皆枭其首市。不难看出,汉律对父母对子女的生杀权是有所控制的,但父母殴笞子女致死还是可以以金赎罪;而子女殴伤父母,即使未伤及生命,也要处以枭首的极刑。

    其次,不孝罪加重处罚。按照儒家伦理,子孙理应恭顺孝敬,因此对父母尊长的侵犯被认为是不孝行为为历代法律所不容。对于不孝罪的处治,中国古代法律皆采加重主义,所谓“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秦律中就有免老(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控告子孙不孝,官府应立即将被控之人逮捕的规定。依汉律,不孝皆斩枭。唐律则专设骂尊长条,以惩治污骂尊长的不孝行为,最重可处绞刑。而对于对尊长的身体侵犯,则被认为是比不孝更为严重的忤逆行为,亦给予严惩。

    最后,在司法审判中,家庭关系是重要的法律适用标准。“某一犯罪若涉及家庭亲属关系,而规定该项犯罪的律或例又同时有两条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家庭关系的律例优先于不考虑家庭关系的律例。”如清嘉庆年间有一案,张某因其妾王氏撒泼,将其捆于房内,冀其悔改。忽听王氏在房内咒骂张某父母,故断其饮食,以致王氏气痛病发作身死。张某行为同时符合清律关于“屏去人服食”的规定和“妻妾殴骂夫之父母,而夫擅杀”的规定。依前者,张某应被处绞监候,而依后者,仅杖一百。此案最终以后者定案,给予张某杖一百的处罚。

    无论是以家规形式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内部控制,还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外部规制,都是以中国传统宗法伦理的基本理念为指导,以宗法礼教为基本内容,以维护宗法家长制为根本目的。在中国古代,宗法伦理观念的影响非但没有随历史发展而弱化,反而借由各代立法一步步固化和加深。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原文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原文标题:家规与国法:中国古代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立法网  何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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